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次是,在以上途径或者程序不能实现时,质权人可以直接向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质押财产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上办法的限制条件,是除了拍卖的办法以外,其他办法如折价、变卖的办法需要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来进行。
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质权核心信托责任制度。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继续占有出质人的质押财产已经失去本来的意义,理所当然地应当返还质物,只有这样做才能使得质权的实现趋于圆满与完成状态。假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是否返还质物,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属于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的,出质人要求返还质物再作清偿债务后续计划与实施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并且有抵赖行为之虞的,质权人不一定返还质物,应当于出质人在场的情形下一同处分质物,一起协商采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办法来清偿债权。
2.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发生的深远影响。
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只是两个主要事件,由此及彼的清算,可能会包括主债权、担保范围、质物保管费用、孽息物代办费用与抵偿费用、拍卖或者变卖费用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等等一系列费用的总清算,并且对于质权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质押合同关系的变更与消灭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质权实现是个必要条件,也是质权人与出质人以及第三人一切工作的中心任务。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事实要件发生后,质权人应当不迟延地如数地返还质押财产。由此产生的担保物权关系是积极的担保物权关系和积极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质押合同关系,这是大家都心情舒畅的理想的结果。质权实现是必要的,返还质押财产是次要的,这叫条件交换,是诚实信用的重要标志。
诚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可以是同一事件,也可以是两个事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有的需要利用质物来履行,有的不需要利用质物来履行,或者利用保证金或者替代担保的办法也可以。这里的债务人,一般是指出质人的代理债务人,或者说是债务人的代理债务人,如保证人之类的第三人便是。这种债务人代替出质人履行了债务,或者说清偿了债务,标志着质权已经消灭,质权人就丧失了继续占有质物的物权地位与存在依据,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不迟延地返还质物,质权人拒不返还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说,仅仅为了以质物来“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质权人不一定非得返还质物,而且是不返还也许是更好的物权模式。如一些大宗货物长途运输的成本相当高,能够在质权人所在地就地解决的能够省一笔费用。本条款所谓“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的规定,是建设性和指导性的规定,但也不是绝对化的规定。况且,已经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和将要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以及人保的和物保的,肯定存在一些差别,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也许更加可靠一些。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标志着由此产生的担保物权关系是消极的担保物权关系和消极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质押合同关系,这是大家都觉得有些别扭的结果。因为债务人消极应对履行清偿债务的责任,质权人有权拒绝如数地返还质押财产,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也有个前提条件,就是质权人有向出质人履行告知和协议的义务,擅自处分质押财产是不合乎规矩的,由此对于他人造成损失要负赔偿的责任的。
质权人还有更绝的的绝招。当质权人不能与出质人达成协议时,质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直接的强制执行,也可以通过法院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标志着由此产生的担保物权关系是最消极的担保物权关系和最消极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质押合同关系,这是大家都觉得有些“万不得已”的结果。
其次,质权实现会产生连锁反应与蝴蝶效应。质权实现阶段,一切权利机器高速运转,效率骤然提升,人与人之间、人与事物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剧烈的变化。
质权是个核心的权利,一旦质权安全地实现,债权和债务得到清偿,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质押合同关系等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全部随之解除,包括质权人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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