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理解
1.质权人放弃质权所产生的连锁反应
质权人放弃质权,一般是指出质人债务履行期满前的解除质权的合乎规范的行为。即使如此,质权人放弃质权所产生的连锁反应是显而易见的。不仅仅是质权人之一系列权利义务的变更,其中对于其他担保人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当其他担保人介入质权法锁关系圈子时,便形成三角债式的质权法锁关系,也包括质权信托关系、质押担保合同关系等。其他担保人与债务人一个明显不同的地方,是债务人法锁关系因质权放弃而解除,普通债的法锁关系依然存在;与此相呼应,普通债的主信托关系、主合同关系等也依然存在。其他担保人如保证人则不然,仅仅是对于质权法锁关系和质权信托关系、质押担保合同关系产生联系,其他的则不相关。既然质权放弃即告质权法锁关系消灭,质权信托关系、质押担保合同关系也一同归于中止。由此可见,当其他担保人在此基础上免于质权债务担保,是由质权人放弃质权所产生的连锁反应。
2.其他担保人的信托责任免除
质权人放弃质权所产生的连锁反应,直接后果是导致其他担保人的信托责任免除的成立。这是顺理成章的法律规定,也是主流意见。事情至此并没有完全结束,连锁反应后并非禁止其他担保人继续与债务人保持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而是采取折中的办法来加以处理: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质权人放弃质权所产生的连锁反应,对于质权人的影响更加重要。质权设立后,质权人的质物占有形式和优先受偿权即设立,质权因放弃而消灭后,质权人的质物占有形式和优先受偿权即随即消灭。只听到许多人惊呼,现今社会道德败坏,讨债难讨,难于上青天!讨债难,申诉难,判决难,执行难,对于债权人是个很大的威胁与打击。债权人设立质权并非易事,而放弃质权在于一念之差。由质权担保债权下降为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之担保债权,甚至于下降为一般债权,法律并不禁止不为过。问题还在于,如果质放弃后设立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是相当困难的,成功率并不高。
因此上,在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条件下,质权人放弃质权还是比较稳妥的办法,至少可以于普通债权法锁关系上加上了一条保证的法锁。本条款对此情况是认可的,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公平原则。
3.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公平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公平原则,从主体上、客体上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公平,才能够成为法律规范和行为规范。这些规范,不仅仅是关于质权放弃和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质押合同关系解除本身规范,而且是要对于后续的关系规范。
主体上,要求对于质权人、出质人、其他担保人都公平,如果法律的规定有不到位的地方,法官可以依据公平合理原则来行使自由裁量权,使之尽量达到公平合理的境界。
客体上,要求对于质权人、出质人、其他担保人自身的权利与责任、义务都公平。其中,质权人自身的权利与责任、义务都公平与否,对于出质人、其他担保人自身的权利与责任、义务都公平与否,意义非常重大。
应当指出的是,质押合同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公平原则,与普通合同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公平原则还有些区别。普通合同法中,合同界面无瘕疵情形时,当事人不可以单方面毁弃合同,否则需要承担撕毁合同的全责。普通合同法动辄追究责任、赔偿损失,动辄得咎,质押合同法被法定豁免的情形是常见的,只要是物权法、担保法未规定赔偿损失的就可以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质押合同法中,即使是合同界面无瘕疵,质权人可以于特定条件下可以放弃质权而将质押合同归于消灭,并不需要动辄追究责任、动辄得咎。这是质权人对于自己质权的特别处分权,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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