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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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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是有条件的放弃。

    质权人放弃质权,就是单方面违约了。因为这是担保合同,是质权人自愿放弃权利为代价的,对于其他关系人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故在这里可以不追究质权人单方面违约的责任。当然,这在普通合同关系中往往是不允许这样开恩的,普通合同关系中的违约者往往是要负违约责任的。在这里,合同法的有些规定不一定符合担保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将两种不同性质和功能作用的合同混淆适用。

    质权人有权处分与放弃质权,当质权人以放弃的方式处分质权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范,应当受担保物权法规范与适当调整。(1)质权人中途放弃质权,应当尊重其他关系人的知情权,应当向其他人明示或履行告知的义务。明示得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如果是公证或者登记了的质权,放弃质权后应当注销质权登记。(2)质权人应当尊重出质人及时清偿债权的请求权。故意不行使质权或者怠于行使质权的,已经构成对于出质人的不敬与妨害事实,不能推定为放弃质权,甚至于要承担“不作为”的民事责任。(3)质权人应当尊重保证人的豁免权。质权人不得自个儿或者伙同他人专门选择保证金清偿债权而故意质押财产的担保,这种行为是无效的。(4)质权人主动交还质物,也应当视为是放弃质权人的意思表示,而无论其是什么原因。(5)质权放弃后又反悔的,原则上不允许恢复质权担保关系和法锁关系。(6)质权人以放弃的方式处分质权,是单方面更改法锁关系的行为,无需取得出质人的同意,但对于出质人有告知和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7)质权因质权人放弃而归于消灭,其质押担保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和对世关系一并解除。但质押担保法锁关系可以更改为抵押担保法锁关系或者普通法锁关系,以其他方式清偿债权债务。

    二、质权放弃的限制

    质权人可以单方面放弃质权,但不是无条件地可以放弃质权。为了防止质权人放弃质权获取不当利益或者对于出质人有妨害事由的发生,应当对于质权放弃的行为加以限制。限制,就是分清有物权与零物权、有信托责任和无信托责任的范围与界限,以便于定分止争。

    质权放弃的限制,法律并无专门条款的规定,但可以参照类似的规定来实行。

    其一,限制的时间界限。应当是以出质人履行债务期届满与否为标志。未届满的,质权人可视满足条件情况放弃质权;已届满的,质权人于债务清偿期间不得单独放弃质权,除非出质人没有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其二,限制的情节界限。应当是以是否达到质权实现的成熟条件为依据。够条件实现质权、清偿债权的,并且出质人请求了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质权人不得单独放弃质权;否则,质权人可以单独放弃质权。

    以上限制界限是基本要领。具体说来,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规程:

    1.质权人放弃质权应当明示

    质权人放弃质权,尽管是质权人自己份内的权利所能及的事情,但不能否认与原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还有些牵连,不能否认出质人应有的质押财产所有权人的地位。完全的、绝对的单方面放弃质权,是只要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法律不能允许的行为,是无效行为。

    本条款设置的质权放弃限制条件之一,就是要求质权人放弃质权应当明示。这里的“应当”,包含了在满足要求的条件下“必须”的意思。明示,是向出质人和其他担保人通气,说明不再运用质权的办法来清偿债权,并且应当以书面形式在质押合同上向出质人和其他担保人签字确认,并及时返还质物予出质人,予以公开明示。这个程序,是不可或缺的,尽管是一个细节。否则,对于出质人和其他担保人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明示是质权放弃生效的一个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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