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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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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质物保全请求权制度对于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是有益无害的,故它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和强劲的原动力,从而促使质权关系日臻完善。

    二、质权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

    质权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是以保全质物、保全质物价值为手段,以保全质权、保全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偿权为目的的物上请求权。这种质物保全请求权可以独立运作,还可以与出质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协同运作,形成更加完善的质物保全请求权制度,以及信托责任制度和目标管理制度。

    1.事前的请求权

    质权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在质权设定之前就可以作好计划。

    譬如物权法第210条质权合同的规定中,关于“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就将质物保全划定了势力范围和时间表,事前为自己同时为他人行使质物保全请求权奠定了基础。

    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如出质人(债务人)不交付,质权人(债权人)可请求交付,从根本上保全质物和保全质权。

    2.事中的请求权

    质权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在质权设定之后就全面展开,进入到实质阶段。

    (1)从物或者附加请求权

    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此处的质物保全请求权,及于从物即孳息之质物保全请求权。此外,孳息先抵收取孳息费用请求权,是附加请求权。

    (2)主要的、替代担保的与处分质物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216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主要的请求权:请求质物保全和价值保全。

    替代担保的请求权: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前处分质物的请求权:等于取消出质人资格并消灭出质人之质物所有权的请求权。涉及到圆满的质物保全请求权。

    特别处分权的请求权: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里还包括提前清偿债务请求权或者提存价款请求权。

    物权法第219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合约请求权: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的请求权。与质权保全、债权保全有关,隐约中与质物的价值保全有关。

    正常或者提前处分质物的请求权:等于取消出质人资格并消灭出质人之质物所有权的请求权。涉及到圆满的质物保全请求权。

    优先受偿请求权:与质权保全、债权保全有关,隐约中与质物的价值保全有关,涉及到圆满的质物保全请求权。

    3.事后的请求权

    (1)清算后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221条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涉及到不圆满的质物保全请求权。

    (2)可升级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当事人协议,可以在终止一般动产质权基础上升级为最高额质权之质物保全请求权,也可利用其他条件与方式升级为最高额质权之质物保全请求权。

    三、出质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

    出质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是以保全质物、保全质物价值为手段,以保全所有权的潜在价值和圆满清偿债务为目的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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