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或者提存,是法律赋予质权人一项特别处分权,是指质权人拍卖、变卖质物无须出质人同意便可以操作,出质人对此没有追及权和溯及力。这种特别处分权,叫做“先斩后奏”,是他物权人对于所有权人财产所有权的“合理侵犯”,而且这种特别处分权在整个民法体系中是十分罕见的权利。
之所以说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是法律赋予质权人一项特别处分质权或者提前兑现质权,不光是指质权人可以对质物“先斩后奏”,而且有权可以提前实现债权,解开其质押法锁关系和已方的信托关系。这种特别质权,叫做先取质权,可以不受质押期限约束,也无需经出质人同意,对于出质人有强制性的一面,在担保物权法中属于比较普遍的权利,在普通物权法中是罕见的权利。
质权人在行使特别处分权或者特别质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尽管质权人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先取特权,但不得擅自直接取得质物的所有权。除非出质人同意质权人直接取得该质物的所有权,即使如此,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折价处理,并充抵债务。
2.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性质上属于质物的替代物,质权人不当然可以无偿地取得价款的所有权,出质人可以就该价款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权,并实现质权法锁关系的良性链接与良性解除。
3.如果以该价款提存的,需等到担保债权期间届满,以提存的价款按照清偿债务,并实现法锁关系的良性链接与适时的解除。
4.质权人拍卖、变卖质押财产这种特别处分权,虽然是法定的特别处分权,却容易引起出质人争议。
5.质权人拍卖、变卖质押财产这种特别处分法不是最佳的方法,最佳的方法是质权人将自己的所占有控制的质押财产送交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或者由法院主持将所得价款提前、优先偿付于质权人,或者将所得价款提存。
人民法院是执法机构,公信力、公证力和执行力均优于质权人,由他们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会让出质人放心得下。不过,由人民法院主持的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所需的费用可能会比质权人主持的更大一些,立案费、代办费、执行费之类等费用也会增加出质人一些额外的负担。
质权关系和所有权关系消灭以后,并不必然地导致法锁关系消灭。质权法锁关系消灭后可以变更为其他的法锁关系。
无论是提前还是提存后届时清偿,仍然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其价款超出所担保债权部分的应当及时地直接归还出质人;如果其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债权部分的,应当允许债权人以其他方式追偿,可以改为其他担保法锁或者一般法锁链接,直至完全清偿债权债务时为止。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6条
相关名词:
〖质物保全请求权的主要事由〗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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