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76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8-2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章 进书架
义。尽管信托责任的文野程度不同,均成为出质人一揽子的不可推卸的信托责任。

    质权的法锁关系及于质押物的质量、数量与价值,这种量化标准不以质押合同签订时为唯一考量标准,而以实际的、动态的、特别是临近质押期间届满时的考量为标准。这么说来,出质人之质物保全信托责任,是全过程、全要素、全保证的责任。当然,法律并不否定质押合同一定的信托作用,问题在于,事物是发展变化的,而且出质人的诚意及其出质物的可靠性需要一定时间的检验,质权的法锁关系要的是客观效果,而不是仅仅依靠字面上、口头上的承诺。

    质权的法锁关系体现在优先受偿权上,优先受偿权体现在质物的价值上。为了担保债权与债务的法锁关系更加和谐,更加行之有效,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于当事人之间建立健全质物保全信托制度,一个重要办法就是重点控制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对于或然的和已然的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现象,法律赋予质权人以增补担保请求权,或者提前清偿债务请求权、优先受偿请求权、将质物提存请求权,以及中止质押合同请求权、解除法锁请求权等权利。

    质押物的质量、数量与价值,高标准,严要求,长控制,讲实效,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法锁关系维系之所在,而且是质权价值、诚信价值、契约价值、物件价值维系之所在。这种高、严、长、实,也不仅仅是对于质权人是有益的,而且是对于出质人是有益无害的。因此,出质人对质物负有保全的信托义务与责任,成则两利,败则两害。这项工作,需要通力合作,消除隐患,努力改进,提高效率。

    本条款关于“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规定,对于质权人的“归责”和对于出质人的“归责”,虽然字面上是一样的,而物权化方针是不一样的。对于质权人的“归责”,即质权人对于质押财产未尽妥善保管的责任,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质权人要对出质人负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都是有限责任。对于出质人的“归责”,同样是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出质人要对质权人无需负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都是无限责任。

    所谓无限责任,指的是出质人应当尽一切能力、方法、措施有步骤地履行质押财产保全的责任,不得讨价还价,不得推诿责任,不得危害质权人的权利。倘若不履行质押财产保全的责任,出质人就会变得很被动甚至于很不利,如本条款所示:出质人不提供(质押财产保全)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6条

    相关名词:

    〖质物保全信托责任〗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章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