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控制权与优先受偿权的期待权;第二阶段,于控制权、期待权期限之内,将相应的优先受偿权条件与一定的时间表相关联,当条件成熟时,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对质押物就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折价受偿,即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权。
凡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便有债的法锁关系;凡是有法锁关系的,都有一定的时间要素。锁定金钱要素是一个环节,锁定时间要素是另外一个环节。这些环节,是一环套一环的,是不可缺少的环节。
二、质权合同之质押财产要素
质权合同之质押财产要素,是由质押财产的现实要素和未来要素组成的静态要素与动态要素。
法律规定:(1)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2)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现实要素就是基础要素,是由质押财之一组统计数据组成的合成单元,统称为质押财产要素。作为法锁关系的一部分,理论上是“准法锁对象”,但实际上是将此作为纯法锁对象来分别适当处理。“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是质押合同的现实要素,是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现实条件。但实现条件是与法锁弹性挂钩的产物,只有符合实现质权的条件出现时,才得以质押财产的价款或者实物优先受偿。否则,债务人则以其他办法或者款项来清偿债务。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是质押合同的四大因素,是设立动产质权的关键因素之一,一般是缺一不可的因素。质权最终须以质物的变价来实现,这四大因素就是四大指标。
明晰质押财产的名称是首要和必要的方式,从质押合同的设立到变更、终止,其他三项因素是可以变动调整的,唯有名称是相对稳定的。
明晰质押财产的数量、质量,是用统计学的办法来进行鉴定的,必要时可以对其调整,并不是一定要求一纸合同定终身的那种死办法。
明晰质押财产的状况,如是否包装、标记,是否易损、易耗、防潮、防火、危险品,是否有保质期、安全期、过渡期,是否附加了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保险,以及新旧程度、磨损程度、保养与维修状况等等,可以涉及到方方面面。所有这些,是越明细真越好。出质人出质抵押财产是一种义务,同时也有相应的权利;同理,质权人受领、管理质押财产是一种权利,同时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正如本法第215条所示。
如果是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因素不明确,特别是对于容易忽视的状况因素不明确,首先是对于质权人是不利的,对于出质人也未必能够占到便宜。
未来要素也由静态要素与动态要素混合组成。刚刚签订质押合同时,某些要素是静态形式存在的,紧接着,他们就以动态形式来发展。作为法锁关系的一部分,表现为物化和物权化两种过渡期形式。交付与交付时间、反交付与反交付时间的对立统一,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的对立统一,既有法律关系的存在,也有法锁关系的存在。法律关系看起来是具体的,但不乏抽象的一面;法锁关系看起来是隐蔽的,但不乏明确的一面。用法律关系来解释也可以讲懂,但法理解释方面还欠缺一些深层次方面的学术基础。用法锁关系来解释,可以使得我们更加聪明起来,他不是用平面化的视角来分析问题,而是用立体化的视角来分析问题。
质押财产的交付,是质押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正式确立的重要标志。否则,出质人不将所出质的财产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控制,那么,这种质权合同是不可靠的,一切是不可靠的,或者流于抵押权担保关系的形式,或者甚至于连抵押权担保关系的形式也不如。所谓“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可以从这里得到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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