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是长期政策,也可以是临时政策,也可以是对于特定的单位与个人专控。当部分部分处于专控状态下,仅仅对于特定的人或者对于特定的质与量的专控,不得转让与出质。
譬如,稀土资源的出口与交易,已经被***有关文件列为限量生产与出售、限量出口。(1)对于被涤除生产权、销售权的单位,不得出售和出质稀土原矿和半成品、产品。(2)对于有生产权、销售权无出口权的单位,不得出口和出质稀土原矿和半成品、产品。(3)对于有生产权、销售权和有出口权的单位,不得超额出口和超额出质稀土原矿和半成品、产品。以上第一种情形,是完全被专控,属于完全的零物权;第二种情形,是半被专控,属于出口方面的零物权;第三种情形,是部分被专控,属于出口限量方面的零物权。凡是出质“专控物品”的,均可断定为“出质走私物品”。
思路四,是不是“不可转质物品”?答案是,凡是“不可转质物品”可以断定为零物权。但是,物品是否可以转质,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
一般而论,某些出质物已经出质了,说明了符合法律规定和法锁条件,也可以经出质人同意转质和转质权给其他债权人。但不是所有的出质物是可以转质的,尽管法律承认出质和转出质是当事人自己的自主权所决定的。
譬如,甲企业生产特药新药供应给乙医院,乙医院欠丙方医院的债务,将这些特药新药出质给了丙医院。丙医院因欠丁制药厂的债,经乙医院同意,将质物特药新药转质给丁制药厂,而丁制药厂正好是与生产同类产品,但所生产的不是特药新药。丁制药厂在得到新药特药后,包装成自己企业生产的药品出售谋取暴利。这表面上是正常的转质,实际上是不正常的转质。一来,转质物没有回避同业竞争的范围与禁忌;二来,造成受转质人制造假冒新药特药的客观条件。结果导致丁制药厂对于甲制药厂实质上的妨害。
思路五,是不是“失效的可转质物品”?答案是,凡是失效的可转质物品可以断定为零物权。失效的可转质物品,也就是失效的可转让物品。用动态平衡的办法来考量“可转让物品”,可以将失效的一部分剔除,由原来的有物权减除为零物权。
譬如,有的大城市机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先是不限行,后是限行。这种情形发生以后,于限行之前已经出质了的,当事人之间应当协商改变质押担保财产的对象,变更担保物权;如果是在地方政府发布限行规定以后,出质人仍然以机械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出质,该项出质权于本市范围内无效,在其他不限行的城市有效,在其他限行的城市也无效。如果出质人恶意出质,应当视为“流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09条
相关名词:
〖不得出质的动产〗〖不得出质的法系依据〗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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