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法规范与调整,这是与制度信托占有权相交叉的概念,三种性质的信托占有权不能混为一谈。
那么,“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的事实要件存在或者存续时,肯定存在一个预备阶段,这个阶段要锁定债权债务关系与额度,又要锁定应当质押的财产,还要签订质押合同或者进行质押登记等等。质押合同生效后或者包括质押登记成就后,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情形发生后,等待出质的财产,就相当于抵押的财产。等待出质的整个阶段,就相当于动产质权的初始阶段或者准备阶段,形式上相当于财产抵押阶段,本质上仍然是动产质权的准备阶段。可以说,这个阶段形式上出于抵押权,而本质上优于抵押权、最终属于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的事实要件存在或者存续的两个现实条件。
动产质权从设立到行使、实现,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当事人得共同建立质押担保物权关系、质押债权法锁关系以及相关的信托关系、对世关系与法律关系;(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此项占有权,是动产质权人享有的法定占有权、权利占有权和事实占有权,是综合的、优先的、反客为主的专控型占有权。(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是个坏账的事实要件,动产质权的中心思想和中心任务就是要解决这个坏账的问题,充分发挥动产质权和担保债权法锁的作用。(4)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动产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个法律要件,权利人可以将此法律要件先转化为权利要件和事实要件,并应当不延迟地实现动产质权。此时此刻,动产质权人将对于出质物的法定占有权、权利占有权和事实占有权进行转化升华,首先是转化升华为对于出质物的法定处分权、权利处分权和事实处分权并进行再转化、再升华;接着是转化升华为对于出质物的法定优先受偿权、权利优先受偿权和事实优先受偿权。
动产质权实现后,出质物所有权已经转移,动产质权人的担保物权关系可以就此解除;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法锁关系顺势而为:(1)债权完全清偿的,债权法锁关系就此解除;(2)债权未完全清偿的,债权清偿部分的法锁关系就此解除,债权未清偿部分的担保法锁关系变更为普通债权法锁关系,或者重新建立新的担保法锁关系继续清偿债权,直到完全清偿债权债务、解除法锁关系为止。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08条
相关名词:
〖动产质权的形式〗〖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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