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到将来才提供担保,现在有条件担保的就肯定要选择现在担保的方式,何必一定要等到将来才担保?最高额抵押权人也不会傻到这种地步。如果说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最高额债权提供担保”,这才是情有可原的,因为最高额债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只能等到将来才能确定,其他时段里也不会马上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有的可以于一般债权或者一般抵押权法锁关系中升级产生,许多债权是过去的或者现在的债权,现在担保和将来担保也是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的。
三、最高额抵押权的主要优点
最高额抵押权的独特魅力和主要优点是:
1.最高额抵押权运用统筹法对于现实的和未来的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等进行整体谋划,可以克服一般抵押权之眼光短浅和短期效应的缺点。
2.最高额抵押权签订一次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权登记,便可解决一揽子问题,省时、省力、省钱,可以克服一般抵押权之效率低下等缺点。
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建立长期的稳固的合作关系,科学地开拓资金的融通渠道,灵活地运用还债的方式,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经贸与经济的长期发展甚至于大力发展,可以克服一般抵押权之融资渠道狭窄、经济发展缓慢和难以长足发展的缺点;
4.最高额抵押权可以为现在和将来的债权提供连续性担保,根据需要和可能选择提供小额和大额担保,很适合于共同抵押、财团抵押、拟定动产或不动产集合抵押等特殊抵押形式之中,特别适用于循环往复性与连续性担保、大额担保、共同担保、企业担保、财团担保等特殊性担保。
5.最高额抵押权手段灵活,措施有力,可以从一般抵押权中升级为最高额抵押权,也可以一般债权中直接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也可以将最高额抵押权降格为一般抵押权;可以一次性地保全、实现抵押权,也可以分期分批地保全、实现抵押权;可以一对一地建立担保债权法锁关系,也可以一对多、多对一地建立担保债权法锁关系;可以适时地调高担保债权,也可以适时地调低担保债权,还可以适时地中止担保物权关系。所有这些,很多时候是比一般抵押权更上一层楼,表现形式更加自由与灵活,所取得的业绩更加骄人。
6.最高额抵押权不仅可以将现有的和将来的财产捆绑式抵押,而且还可以将不动产与动产以及权利“跨财产权”和“跨权利”地一并捆绑式抵押,甚至于财团抵押、法人抵押、自然人抵押合伙地一并捆绑式抵押,多视角、多维度、多措施地保全最高额抵押权,降低了最高额抵押的风险,拓宽了融资渠道,增强了融资的效果。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03条
相关名词:
〖最高额抵押权法锁的多重性与持续性〗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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