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72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5-2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人并没有限定,应当是泛指有接受条件的当事人。那么,发生独享的“一并处分(抵押)”或者共享的“一并处分(抵押)”两种可能性都是会存在的。

    第二重,确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仍然有权依法新增建筑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期间,该项不动产使用权并没有因此而转移给他人,抵押人仍然可以在此基础上依法建造新的建筑物。抵押权人无权干涉抵押人的这种置业行为,也没有担保物权的追及权和溯及力。

    这里仅限于“依法建造新的建筑物”,新增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是违章建筑的,不符合国家房地产建设管理规范要求的,未经过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的,国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拆除,并对于违法建造的当事人进行罚款,追究其法律责任。“违章建筑”是个很敏感性的贬义词,物权法、担保法以及权威解读文本中没有提及这个名词及其相关的问题。实际上,全国各地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违章建筑,都是一些土办法、土政策在做相关的规定,而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统一规范与调整,各自为政和各行其是的现象屡见不鲜。

    应当说,某些地方的楼盘推出几年后,再“新增的建筑物”有很多是违章建筑,是不能抵押和转让的。有的一二线城市强拆违章建筑可能有过火的行为。如有的业主出国前购买了一幢价值几千万元的别墅,出国后就交给亲友看管了。看管的亲友将独立别墅的房屋结构调整了,并在别墅的顶层又私自加盖了一层半的楼房。按理说,独立别墅的房屋结构调整一下,不算什么大不了的事情,进行罚款处理就可以解决;在别墅的顶层又私自加盖了一层半的楼房,城管依法进行拆除并进行罚款处理也是应该的。问题在于,城管将整幢别墅都拆除了,这等于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一些无辜的事情也搅和在一起了。有人说,那幢别墅价值几千万元,有人说价值上亿元,就这样全部连根拔除了,有人说这太过火了。

    第三重,确定了债务人有权将抵押过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新增的建筑物一并处分,但当事人放弃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或者抵押人为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提前清偿债务的情形,债务人有权将抵押过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新增的建筑物一并处分。就是说,抵押人可以于正常情况下处分其抵押过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可以与新增的建筑物一并处分;并且可以随时处分其新增的建筑物,并且可以与其抵押过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然而,本条款属于例外的情形,当事人没有追加新增的建筑物抵押权,或者追加后没有登记生效,视为放弃新增的建筑物抵押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2)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物权法第180条和182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基础上现有的建筑物可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抵押人仍然有权依法于该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建筑物。按照“主从合一”或者“房地合一”的一并处分原则,法律确认权利人可不经其他人同意而单独处分新增建筑物,并实行“地从房转”的一并处分办法,不受已经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建设用地抵押权人亦无追及权和溯及力。

    第四重,界定了债权人对于新增建筑物的普通债权关系。

    因为已经抵押过的建设用地上新增建筑物,实际上已经削弱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如果建设用地上没有新增建筑物,抵押权人可以完整地取得整块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变现后的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由于新增建筑物,使得原有的静止的整齐的担保物权关系嬗变为现有的动态的杂乱的担保物权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