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对象:半成品。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转入第三确定对象。
第三确定对象:原材料。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转入第四确定对象。
第四确定对象:生产设备。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采取其他办法来追债。
2.定限与反定限物权的确定
抵押权人应当自觉地最大限度地避免或者减少对于抵押人的妨碍,这应当是一条行为准则。也可以说是抵押人的一项定限物权,对于抵押权人来说是一项反定限物权。原则上这种反定限物权应当大于定限物权。
其一,抵押债权法锁是建立在债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中心论基础上的特定物权化方针,抵押财产和抵押债务应当以服从于和服务于抵押债权法锁为先决条件。在这里,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不再适用于抵押债权法锁关系,只能退步为担保信托关系的受托地位。
其二,所抵押的财产不为抵押权人直接占有,而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在抵押期间仍然由抵押人支配,为了使得抵押权切合实际,抵押权人对于现有和将有的抵押财产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控制是必然的措施。从这一点上看来,这种反定限物权应当大于定限物权是必然趋势。
其三,抵押权人的反定限措施一般多于抵押人的定限措施,而且效力更高。尽管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堪称“意定”的,当事人双方都可以坐而论道谈条件。不过,无论抵押人可以谈多少客观困难、客观原因,最终会是“黔驴技穷”,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抵押权人在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不下来,一旦谈不拢的时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反定限物权和特别处分权是十分厉害的。
其四,抵押权人的法定反定限物权一般多于抵押人的法定定限物权。反过来说,抵押人的法定义务多于抵押权人的法定义务。这从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来说概莫能外。客观上,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有很多弱点和法律的真空地带,需要对于抵押人更多的限制条件来增强活力,增强抵押权人的权势,填补法律的真空地带。于是乎,这种反定限物权应当大于定限物权是必然的法律选择。
其五,注重实效与注重公平相得益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契机是非常重要的。反定限物权作用于定限物权,定限物权作用于反定限物权,两者之间需要平衡,双方当事人都不能滥用权利,反正各种损人利己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必要时可进行反复权衡、反复确定,直到双方都满意为止。毕竟反定限物权与定限物权都处于或者趋于圆满成功的结局才是最佳选择。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96条
相关名词: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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