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根子,最好是最后作为确定抵押财产的清偿对象看待。以此类推。
法律条件: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的,从拟定集合抵押财产作出最后的确定。
附加条件:按照抵押财产对于抵押人生产经营的关键性程序酌情确定。
第一确定对象:产品。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转入第二确定对象。
第二确定对象:半成品。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转入第三确定对象。
第三确定对象:原材料。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转入第四确定对象。
第四确定对象:生产设备。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采取其他办法来追债。
应当说,以上确定对象的排序,不仅仅是为抵押人着想的,同时也是为抵押权人着想的。不难看出,产品相对于半成品、原材料来说,是比较容易折价、拍卖和变卖的;也相信多数情形下,产品也比生产设备容易折价、拍卖和变卖。容易折价、拍卖和变卖的抵押财产,标志着抵偿债务的可靠性强,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是“双赢”的。
本项目虽然是四大项目中之一,但并不否认其仍为主流项目、基本模式。其是传统抵押权实现的模式,既无意定的也无法定的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一切按部就班地进行,对于确定抵押财产也是按部就班地认定。突破这个模式存在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标志着不再是正常实现抵押权和正常确定抵押财产的情形。
以上附加条件,即按照抵押财产对于抵押人生产经营的关键性程序酌情确定的四大参考内容,对于非基本模式的意定型实现抵押权包括确定抵押财产是适用的,对于法定型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之,凡是可以按照以上办法参考的,就应当积极参考,加强抵押财产的重点控制,尽量避免对于抵押人今后的妨碍。
2.注意事项
抵押权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就应当树立预险意识,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完整的预险方案,落实一些预险措施,加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确定的防火墙。客观上所有的抵押权是以不占有、使用和随时处分他人的抵押财产为条件的很受限制的权利,对于房屋之类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还好控制一些,对于未登记生效的动产也不好控制。更有甚者,拟定动产集合抵押财产很多不是价值很高的和销路很好的财产,对于某些原材料、半成品更是如此。将困难看到的多一些,方法和措施多一些,对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的拟定集合抵押财产确定更加安全一些。
我们看到,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有了几百年的法制史,所有的抵押权主要集中于不动产抵押领域,对于动产的抵押也仅限于登记生效的和价值很大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辆。中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也是按照西方国家的立法例来设计的。那么,2007年新增的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其立法目的,在于为特定的而且是最主要的几类债务人提供一个更加灵活的融资平台和法律保护机制。但由于目前仍然处于试验阶段,只估计这种抵押权的风险抵押与抵押风险是相当大的,而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并没有暴露出来,对于当事人来说,确实需要打醒十二分精神。从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设立到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的确定的实现,无论期间是否长短,都应当视为一个漫长而风险的过程,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看到,现在许多商业银行里的大量坏账是从哪里来的,许多债权人追讨债务追讨无门焦头烂额,并不是某些债务人没有还债的能力,而是采取各种手法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且不是个别现象,几乎是普遍现象。现如今,中国已经制订了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经济法数以千计,加上各级地方法数以万计,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的基本法制化水平。那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命题,才是全社会的最根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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