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影响。
以上义务主要针对抵押人是国有企业的败家子行为有感而发的。私有财产的抵押人身上很少发生这种奇特的现象。
总结:第一,运用不动产抵押的,最好通过拍卖的方式来处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万不得已的情势下才启用变卖的办法来处理。第二,处理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抵押资产,全部最好通过拍卖的方式来处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万不得已的情势下才启用变卖的办法来处理。
拍卖的宗旨很明确,就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变卖的核心价值观是什么,也不明确,不明智、不良心的变卖方法比比皆是。
(2)物权请求权
本条款特别规定,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这里的“一年”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得中止、中断。
本条第2款的规定是法律赋予每个抵押权人法定的物权请求权。这个物权请求权很重要。
为了体现办案公平、价格公平,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这也是对于人民法院的有关工作作风、工作质量严格要求的法律规定。如果说,人民法院变卖抵押财产不参照市场价格,给予抵押人以经济损失的,应当负法律责任。
(3)协议的效力
意定型变卖、拍卖和折价方式的规定,本条款有新的规定。旨在提高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法律效力,缩短抵押权实现的时间,从而营造更加和谐的氛围。
担保法第53条关于“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意味着实现抵押权要必走两个程序,一是申请诉讼判决的程序,一是申请执行的程序。两个程序叠加在一起非常烦琐,有关专家估计,两个程序走下来可能会耽误一两年甚至于更长时间。因此由两个程序合并一个程序,去掉第一个程序就省时省事和方便快捷。
立法专家分析,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实现抵押权达成协议,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就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受清偿的事实没有异议,只是就采用何种方式来处理抵押财产的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二是双方在债务是否已经履行以及抵押权本身的问题上存在争议,如双方对抵押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抵押权的效力问题存在争议,这些问题实际上是实现抵押权的前提条件,双方对此发生争议,也就谈不上协议以何种方式实现抵押权了。对于第一种情形,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仅就抵押权实现方式未达成协议的,为了简便抵押权的实现程序,本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对于第二种情形,抵押权人仍应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25页)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95条
相关名词:
〖抵押权的实现〗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