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债权债务是相对不均衡的,善后工作是相对不均衡的。
禁止流押的均衡性,需要针对禁止流押的特殊性而作出双定限物权的规定,限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冲动行为,戒除急功近利、草率从事的错误倾向,并始终如一地坚持禁止流押的均衡性。
三、禁止流押的特别定限性
禁止流押的特别定限性,是指将抵押权提前实现的定限性与提前处分抵押财产的定限性统一起来,以“在债务履行届满前”和“在债务履行届满后”为时间段分界线,作为是否定限担保物权和是否禁止流押的依据来处理抵押财产和抵押行为。
之所以说禁止流押属于“特别定限性”,是因为这不是单项式定限物权,而是多项式定限物权。我们在前面学到,所谓的定限物权,就是下级或者下位物权对于上级或者上位物权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单向和单一的,而且是最普遍性的定限物权模式。
禁止流押的特别定限性质有许多奇特的地方,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定限物权主体的双重性
禁止流押的定限物权主体是双重主体,包括了上级、上位物权主体和下级、下位物权主体一同被定限。这种定限物权,在普通物权法系中是肯定不可能的,在担保物权法系中却是重复出现的。物权法第211条禁止流质的规定也是一例。
因为抵押债权和抵押债务存在主债权与抵押债权的双重法锁关系,存在物债权与债物权的双重法锁关系,存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双重义务关系,存在抵押合同当事人双方私下约定的流押关系,所以禁止流押的定限物权主体不应当是单一主体,而应当是双重主体。
二是定限物权时效的阶段性
禁止流押的定限物权是有时效性、阶段性的,是对于抵押权的抵押期限届满之前有效,除此之外就无效了。这种定限物权,于形式上不仅在普通物权法系中是罕见的,而且在担保物权法系中也是非常奇特的。
为什么是时效性、阶段性的呢?因为抵押权的抵押期限届满之前,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和非均衡性、非公理性因素太多,对于担保物权的公平合理性无法检验,对于流押的后遗症难以治疗,甚至于无法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抵押法则融合。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三是定限物权内容的特殊性
禁止流押的定限物权内容是有特殊性的,主要从抵押合同的禁止内容中反映出来,也是关于其他担保内容的法定要件中是没有的定限物权。
抵押合同本来是当事人自主决定的内容,担保物权法也一向尊重合同当事人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并且尽量促使清偿债权债务的尽快落实,特意赋予抵押权人以优先受偿权等优先权。但是,由法律对于抵押合同内容的直接干预,这也是绝无仅有的法律要件。
禁止流押的目的,就是在于直接限制权利人的财产权,令抵押权人不要过早地占有他人抵押的财产,令抵押人不要过早地处分自己的抵押财产,属于强制性加时效性、阶段性的规定。
有关立法专家在谈到本条款的立法背景时,列举了许多的不同意见。不同意见的人认为,物权立法中,应当删去禁止流押的规定,他们的理由有:第一,禁止流押的规定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第二,流押合同并非都对抵押人不公平。订立流押合同或者流押条款可以使实现抵押权成本最小化。对于以上观点,立法专家进行了反驳,理由是:第一,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流押合同,从形式上看好像是自愿的,但实质上是否自愿,是否没有胁迫是很难判断的。第二,禁止流押的规定不仅追求对抵押人的公平,也要保证对抵押权人公平,如果流押合同订立后,因抵押财产价格缩减导致债权无法满足,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第三,流押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是否依照约定履行了合同,至于不履行的原因,可能相当复杂,如果因抵押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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