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控制的。
划分各层次、各界别的零物权,是依据抵押财产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控制难度与维度、执法机制与可行性等因素来决定的。但是,实际操作规程上,却是从一般级别的零物权开始的。物权化法锁的套路千头万绪,归根结底是从确认物权开始的。确认物权的主体客体对象,确认上下左右的物权关系,确认财产抵押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确认事实行为与法律后果,以及其他各种正面、侧面的确认行为,是基础之中的基础条件、关键中的关键环节。抵押财产再怎么重要,零物权再怎么高级,只能是说明其重要、高级的程度,但不能漠视实际操作规程和基础条件,不能放弃基础工作,不能跳过关键环节。
特定的零物权关系,有一个显著不同的特征,就是其他不得抵押范围的零物权是独立型零物权,与其他体系的零物权没甚关系;然而,自然型、基础型的一般级别的零物权,与其他体系的零物权却建立了零物权的的纽带关系,是既独立又合作的零物权关系,或者干脆说是广泛性的全局性的同盟主义零物权关系。
界定财产的来源与去向,财产的权属对象等基础工作,贯穿于各种零物权的机制之中,成为必备的工具,于财产抵押权设立之前、之中和之后,对于各种零物权均可进行规范化的检验,检验其抵押权是否合格或者零物权是否适当。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具有代表性意义,而且与各种级别的零物权建立了永久性的同盟关系或者是协助关系,引导人们将目标管理措施显得更加有条不紊、更加符合逻辑、更有实际效率。特定的零物权关系,是广泛性的全局性的同盟主义零物权。
说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抵押属于一般级别“零物权”,并不是说其完全没有特殊性可言。如果说,这种零物权与特殊性的财产对应,就是杂交品种的特殊性的零物权,但其本质上是属于一般性“零物权”,并没有因为其杂交而褪色。
二、以及其他财产属于特定的零物权
以及其他财产属于特定的零物权,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属于特定的或者一般级别零物权。因为不得抵押的零物权种类繁多,且有许多隐形的、变态的零物权,暂时无法一一罗列,故从简加上兜底性规定。如物权法第184条第6项所特别规定的那样。
本条款第6项,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的零物权规定,是兜底性规定。前五项零物权的内容是关于不得抵押财产的主要范围,不能圆满表述全部的零物权范围,必须需要进一步作出说明,以免发生误会。
寻觅其他的零物权,应当采取由此及彼、由下而上、由表及里、由点到面的寻觅。大概的路线图是:首先是第一板块: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等;其次是第二板块: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最后是第三板块:土地类管理法——房屋类管理法——国有企业管理法——集体企业管理法——国家事业单位管理法——公共利益类管理法等。
应当指出的是,本法第180条之7大“有物权”的抵押范围,也不是绝对的“有物权”。如果事物向相反的方向发展,就有可能变成“零物权”。仅仅从本法中就可以随便找出几个例子出来。如第177条的4种情形,第200条、第201条、第202条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定等等,各种主客观原因均可导致事物向相反的方向发展,由“有物权”蜕化变质为“零物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的零物权规定,当数不动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受限制的条件与对象是最多的。200部物权法也容纳不了那么多的限制范围,当力不从心时需要换位思考,多读一些法律能够多解决一些问题。
圆满表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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