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关注。现在的物权法第184条,原为物权法草案第三稿第206条,内容上是一模一样的。
宅基地使用权违规取得和违章建筑在许多地方是客观存在的,他们本来是不合法的,如果让他们公然抵押、转让、处分,对于整个社会是更加不公平的。
农村有许多地方赌博风气盛行,如果法律允许宅基地和私人房屋抵押,就会导致很多人无家可归,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
宅基地确实需要限制抵押、转让、处分,目前将抵押宅基地列为次高级零物权是适当的,将来的事情需等待将来解决问题。
二、一般分析
立法专家指示,宅基地是农民生活的必需品和赖以生存之所在。从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禁止抵押宅基地,是题中应有之义。
比较而言,抵押耕地当属于次高级“零物权”,仅次于禁止抵押土耕地、自留地和自留山类型的“高级零物权”。
禁止宅基地抵押的规定,是本条款第二项四大内容之一。耕地、自留地和自留山主要侧重于农业或农民生产资料的必需品范畴,而宅基地完全属于生活资料必需品范畴。同是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的功能作用和经济性质不如耕地、自留地和自留山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高。与此相适应,同是被禁止抵押的对象,抵押耕地、自留地和自留山之零物权应当说比抵押宅基地的零物权应当高一个等级。
再仔细观察一番,抵押宅基地的零物权与抵押耕地、自留地和自留山之零物权相比,除了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的重大差别、经济价值和交换价值的重大差别以外,还有其他一些不同性质的问题。
一是,同是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的物权等级比其他三项地权的物权等级要差一级。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物权等级是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没有收益权,笔者称之为土地用益权(占用权);其他三项地权的物权等级是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还有收益权,法律上界定为土地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权能只有两个项目,其他三项土地的权能有三个权能。与此相关,既然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等级比其他的土地使用权低一个等级,为什么宅基地抵押的零物权不能断定为低一个等级呢?
二是,同是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的抵押转让与其他三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转让有质量上的区别。对于村民来说,宅基地没有造血功能,只是一种耐用品而已。同是耐用品,宅基地既不能出租也不能流转,耕地的承包使用权可以出租和流转。自留地、自留山也可以出租。如果抵押转让宅基地,只是对于村民的居住条件造成不利影响,如果抵押转让耕地、自留地、自留山,则对于村民的生活来源、生活品质产生影响。相比之下,抵押转让耕地、自留地、自留山,比抵押转让宅基地所造成的后果更加严重。从这个意义上讲,抵押转让宅基地的零物权,比抵押转让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的零物权低一个等级是顺理成章的。
三是,同是禁止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其物权化调整方向是不一样的。有人预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转让,应当是过渡性的物权化方针政策。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业向纵深方向发展,以及农村宅基地管理技术日臻完善,有可能逐步放开条件,变完全禁止抵押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为部分禁止抵押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新模式。最近几年南方某些沿海开放城市,也从工作出发,也搞过一些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转让的试点工作,主要在城中村里搞。当然,其中仍然还有一些技术瓶颈和政策瓶颈需要解决。相比之下,抵押转让耕地、自留地、自留山未来“开禁”的机遇也比较小一些,因此他们抵押转让的零物权等级应当调高一些,不能与宅基地的零物权相提并论。
禁止抵押宅基地使用权的理论原型,应当从农村居民的居住权说起。从“耕者有其田”到“居者有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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