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当然以上的“荒地”也叫“四荒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在内。
对比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自留山不符合抵押和转让的法律要件。其基本特征如自留地相类似。一则,自留山是家庭私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固定化的使用权和禁止化的抵押物,不宜抵押与转让。二则,自留山无须实行土地承包制,也没有使用期的限制,相当于无固定期限的永久式使用权。三则,自留山历来是无偿使用的一类私有土地使用权,一直是禁止各种流转方式的。四则,是农民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基本生产资料,是村民基本生活的必需品,是禁止流通、转让和抵押的违禁品,法定的物权化零物权政策,自始至终是以保护村民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禁止自留地抵押或者转让。
自留山与自留地相比,仍然有一些不同之处。一是自留山的的使用面积远远大于自留地的面积,但水浇地面积很少,土地质量不如自留地肥沃,粮食作物产量较低。二是自留山的使用范围远远大于自留地的使用范围,粮棉油菜茶麻果和林业、牧业,均可以在自留山上从事作业,但投资、管理成本大于自留地的成本。三是自留山离村民聚居地相对较远、较分散,现实价值和交换价值不如自留地的价值高,即使是能够抵押,抵押人也不会有多大的收益。四是自留地是完全不允许流转的土地,自留山则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流转的林业土地。
所谓“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指的是于特定的情形下,自留山中成材的树木或果林可以依法抵押的,自留山使用权应当随之一并抵押。其前提条件,是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来批准执行。最好方法是抵押树木或果林而不抵押自留山,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形下才选择“自留山使用权应当随之一并抵押”。
村民将树木或果林抵押给集体,并以其自留山使用权的全部或者最好是一部分也抵押给村、组集体。等到抵押权实现以后,如果有需要,抵押人可以租赁的方式“返租”以前的“自留山”。这样的话,抵押人能够重拾自留山的使用权,原自留山使用权人的抵押风险就容易在集体内部化解一些。
自留山与自留地都是高级零物权,其基本特征是私权化、固定化、禁止流通化的禁止式、预警式、物保主义式的零物权。但自留山比自留地的灵活性大一些。不过,虽然有其灵活性,其发生的概率应当不大,属于个别情形的“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自留山抵押属于高级零物权,与耕地抵押之零物权属于同一个等级,仅次于土地所有权抵押之最高级零物权,这是因为自留山是村民固定化了的生产资料或者生活资料,与自留地使用权的性质基本相同。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84条
相关名词:
〖法定不得抵押的范围〗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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