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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不仅仅是涉及物权当事人最根本性的权利,而且是涉及到国家领土(领海、领水以及领空)主权完整的全民所有的最根本的利益。
抵押土地使用权与抵押土地所有权,仅仅只有二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以抵押权限的时间来说,抵押土地使用权是有抵押期限规定的。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所系的农村土地使用权而论,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的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高延长多久未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论,最高使用期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换言之,农村地区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一般是70年,城市地区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只能是70年(城市住宅用地自动续期者除外)。港澳台地区的土地使用期与大陆地区有所不同,目前不在此数据范围之内。
抵押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是十分严重的。
首先,抵押土地所有权意味着破坏了国家根本的土地使用期制度,意味着土地权利人永久性地抵押以至转让。
为什么呢?因为,据天文学家考评,地球的生命目前正值壮年时期,宇宙诞生于距今137亿年前的一次大爆炸。大爆炸以后30多万年,宇宙温度降到足够低的程度,使得电子与光子结合生成原子等物质。宇宙从此由晦暗的迷雾状态而变得透明起来。地球目前正值壮年时期,今后还有65亿至70亿年的自然寿命。这就是说,只要被抵押和转让的土地不受人为的污染或自然的毁损破坏,可以连续不断地使用数十亿年时间!这也同时意味着抵押土地使用权与抵押土地所有权有着天壤之别!
其次,抵押土地所有权意味着转让和破坏了国家的领土主权,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成为军事帝国主义或者经济帝国主义的鲸吞豪夺的耻辱对象,一发而不可收拾。
回顾中国自从鸦片战争以来所经历的惨败格局,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直至八国联军战争、甲午战争,中国军队连连失败,战争赔偿额连连攀高。清朝政府一方面对于国内人民进行空前的压榨与镇压反抗,另一方面对于外国侵略者极尽媚奸之能事。国库空虚之际,以海关税、盐税和全国4亿多人的人头税等名目的税种向侵略者担保,以抵押和割让国有土地所有权向侵略者担保,中国结果一步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中华儿女坠入极度痛苦的深渊。为了向帝国主义者讨还累累血债,无数中华儿女前赴后继,经过100多年来的浴血奋战,才迎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艳阳天。
尽管清朝政府是变相抵押和转让国家土地所有权手法,所经历的历史大灾难和后遗症,却是中国历史上绝无仅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至今不是一个领土完整的国家。有人统计过,如果从1689年算起,在中国的东北、西北和华北地区,西部以及西南地区,尚有约588万平方公里国家领土至今沦落他乡。
其三,抵押土地所有权意味着转让土地所有权,不仅仅涉及到民事主体的行为,更大程度上涉及到国家主体的行为,国家内部的投降、分裂势力和其他卖国行为,极容易导致国家分裂甚至于解体。
清朝政府的腐败无能,往往陷入“被侵略—战争赔偿—抵押土地所有权—转让土地所有权(国家领土主权)”的恶性循环之中,不能自拔。这种历史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抵押或转让土地所有权,如果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可以使全国的土地所有权碎片化,小到一家一户,大到一省一市的碎片化。因为民事主体个个是逐利的,也不管国家政治和国家领土安全那一套。这样俨然如“蚂蚁啃骨头”和“温水煮青蛙”一般的循序渐进,成为官僚资产阶级永久性地圈占大量土地的既成事实,并将两极分化、贫富对立的制度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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