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67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8-2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权利,预示着可以据此建立健全正常的抵押担保法锁关系、法律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对世关系,将抵押权作到功德圆满。可以根据同一律判断法,准确地确认“有物权”的存在价值,这是设立抵押权的首要的步骤。也可以根据矛盾律判断法,准确地确认“零物权”存在或者发生的可能性与必然性。

    本法第180条规定的7大类“抵押财产范围”,初始化条件是有物权,但也不是绝对的、一劳永逸的“有物权”,如本法第177条规定了除权的4大类型: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等,是可以由有物权转化或者变质为零物权的。

    2.零物权

    与“有物权”相反的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客观存在着“共同的零物权”。如本条款所示的“下列财产不得抵押”的六大类的“不得抵押财产范围”,既可成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抵押的零物权,也可成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的“零物权”,遂成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共同的零物权”。

    零物权,是物权法中终点性或否定性、可剥夺性物权,也就是不可确定、不可保护、不可利用之类的物权或假物权。

    所谓假物权,就是物权人假设的物权,包括已经恶意获得的非法物权和将来企图获得的非法物权。

    所谓零物权,这里主要指人类完全、彻底禁止生产、实验、索取和存续的异端性、假设性物权。“零物权”广泛分布于各种物权法、财产法、侵权责任法等民商法体系,甚至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根本法、基本法、特别法等体系,形成适用范围特别广泛、法律效力特别强制、法律意思特别明确的最大类法律要件之一。

    在物权法中,未遂的零物权,事前可以预防,禁止当事人获取不当得利;非法既得的零物权,可以依法剥夺其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过期作废的物权,可以免除以前的物权;一些******、******、反世界、反自然的异端性、虚假性物权,也定为零物权。

    零物权,可以分为狭义的零物权和广义的零物权。

    狭义零物权,是完全属于“零权利”状态的物权。

    狭义零物权,分为一般零物权和特种零物权两种形式。

    一般零物权,就是禁止无关的自然人、法人获取与日常工作、生活较为密切的财产、财物,或者依法免除原权利人过期失效的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权利。

    特种零物权,这里指的是人类完全、彻底禁止生产、实验、索取和应用的异端性、假设性的物权。

    广义的零物权,是指除了狭义零物权以外的、内容更广泛的零物权,包括不太明显、不太完整的零物权。其存在形态,是当一类或一组零物权中,有些是正物权,有些是负物权,两者共存在于一个有机整体之中。由负物权又引申出零物权。

    广义的零物权,又可称之为“泛零物权”、“有限零物权”、“常规性零物权”,具有广泛性和较为难辨识性的特点。

    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得到合法物权以后,被物权法部分地加以限制、削减、征收、征用、处罚或者没收的那部分义务式、“归零”式和追责式、充公式的物权,应当属于广义的零物权。

    零物权的特征,是定向否决权、一票否决权,涉及到已知品种物权和未知品种物权等一切物权对象,是以排除法、禁止法和剥夺法来界定各种物权。

    3.不得抵押财产的零物权

    不得抵押财产的零物权,是指从法律要件上和事实要件上均予以否定与禁止之类的终点性或否定性、可剥夺性物权,也就是不可确定、不可保护、不可利用之类的物权或假物权。

    法定的不得抵押财产的零物权,是一种物权法定的技术规范化行为。其物权化方针和目标责任制管理的意义,在于针对以下抵押财产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