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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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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诸之实施。

    即使是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其厂房等建筑物一并被拍卖了,受让的土地未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的统辖权或支配权(“所有权”)仍然属于集体所有,除非其建设用地被国家征收才属于国家所有。如果该土地原为工业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买受人不能将该土地用于商业、旅游和住宅建设,也不能破坏工业用地的“专地专用制度”。

    第二,“主从合一”、“房地合一”的统一性

    凡是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具有“主从合一”、“房地合一”的集合性、统一性的特征。不仅仅如此,村、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这种集合性、统一性,与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完全一模一样的,物权化大方向是完全统一的。

    但农村住宅用地、公共建筑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宗教用地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在此“不动产集合抵押”范围之内,需要由其他的法律来规范与调整。

    一般人会认为,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是主物、房屋所有权是主物权。但从物权法理和实际情况来看,却是相反的结果。房由地建,地为房利,房屋对土地有永远的依赖性,土地对房屋永远也产生不了依赖性,当然土地是主物啦。既然土地是主物、房屋是从物,那么,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主物权,建筑物所有权是从物权。

    所谓“主从合一”、“房地合一”的集合性、统一性的抵押,是指无论当事人意念上抵押房屋还是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无论是主物先抵押还是从物先抵押,统统应当集合抵押,而不能拆分式的押一丢一,即“不得单独抵押”。这种原则,与城市不动产集合抵押的原则是一致性的。

    所谓“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就是“主从合一”、“房地合一”的集合抵押原则的表现形式。“房随地走”,就是抵押或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该土地上的房屋也应一并抵押或转让。“地随房走”,就是抵押或转让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一同抵押或转让。抵押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属于准转让形式,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抵押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有可能被变卖或拍卖转让。以上方式,与城市不动产集合抵押的方式和转让的过程是一致性的。

    统一城乡不动产集合抵押制度,对于乡镇、村企业的财产保护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完全的计划经济时期,土地是一文不值的。市场经济时期,土地的现实价值、未来价值和交换价值是节节攀升的。因此,有了统一的城乡不动产集合抵押制度,乡镇、村企业就有了尚方宝剑和法律的护身符,不再担心贱卖、白送集体的土地了。

    第三,不动产集合抵押的统一性

    不动产集合抵押的统一性,对于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是同样适用的。

    表面上,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只是厂房等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两项式不动产集合抵押。从对象上全面看,如抵押厂房母体,某些厂房的附属设施应当一并抵押,如变压器房、水塔或者水池、道路或者通道、职工食堂、厕所、绿化树木等附属设施和管线铺设的设施等,作为子体不动产也应当一起打包抵押;如抵押厂房下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母体,与其他不动产设施下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子体也应当一起打包抵押。

    不动产集合抵押,有房屋等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两大类不动产母子体系不动产自发的集合抵押,也有两大类不动产母子体系不动产的****的集合抵押,最后形成合纵连横式的不动产集合抵押网络体系。对于乡镇、村企业的不动产集合抵押也概莫能外。

    第四,类似划拨制度的统一性

    乡镇、村法定企业的不动产集合抵押,不仅要考量其土地的原来用途,而且要考量其土地的来源。

    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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