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66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8-2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不得单独抵押、一并抵押”的制度。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并抵押”的制度是,如第182条所示,又如第183条所示。就是说,“房地合一”的“一并抵押”的制度,是法定的、强制性的制度。

    三、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

    “主从合一”、“房地合一”两项抵押制度,归根结底是不动产的“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所发挥的作用。

    不动产抵押,从字面上看是抵押财产,而根本上是抵押财产权利。其核心问题,是土地的权利标志着、维系着土地财产。没有土地的权利,土地的财产完全是虚无的,甚至于是违法的。没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是不存在和违法的,不但不能抵押和转让,地方政府随时随地可以全部予以撤除,甚至于罚款处理。没有农用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全部是违法的,也不能抵押和转让。

    本条款关于抵押财产与抵押财产权组合型抵押范围的前三项,无论如何也离不开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三项指示,其中有两项指示了土地使用权。实际上,第一项也包含了土地使用权,只不过是为了行文方便、简洁而没有写上去而已。第一项是总类项,“建筑物”涉及到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土地附着物”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项的指示,是仅指农村“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荒地、未利用地,是一种未定向的准财产,只有开发利用以后才能变成土地财产。管领荒地财产有一个标志,那就是农用土地使用权,官方语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荒地、未利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可能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不正规的取得方式,这类土地,有的地方是随便开垦,谁开垦谁使用或者利用;另一种是正规的取得方式,即“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方式,包括二手、三手或以上以这种方式流转得来的在内。但是,这种或者以上两种土地使用权,是农民专有的权利,至少目前是这样子的。

    这么说来,“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方式,不仅仅是取得或者抵押客体合格的问题,还有其取得或者抵押主体合格的问题。如果是农村人参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其权利,主要是用于农业土地的用途。这是由农用土地专地专用和专人专用制度决定了的大政方针。

    总体上,中国的土地财产抵押制度,是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条是,城市土地财产的“主从合一”、“房地合一”两项制度,路子很宽广,具有强势的抵押效能。

    所谓土地财产抵押制度,主要指城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以及地役权之类的财产和权利。另一条是,农村土地财产的“主从合一”、“房地合一”两项制度,“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方式为唯一条件与方式,路子很窄小,具有弱势的抵押效能。

    四、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

    上述讲到“主从合一”、“房地合一”两项抵押制度,归根结底是不动产的“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如果进一步说明,那么,“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是必然的。

    如果我们认真注意一下,“主从合一”、“房地合一”两项制度,有着许多奇特的现象:同是土地所有权,土地公有制国家与土地私有制国家的做法是不相同的;同是土地所有权,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优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同是土地使用权,城市的土地使用权优于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型与划拨型的抵押权利是不一样的;买卖土地是县级以上政府的行为,抵押土地是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当我们论述“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时,又不得不绕过一个大圈子,将以上现象考察完毕。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