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66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5-2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急清偿权和法定清偿权则是更加显著的标志。

    二、主要类型

    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类型,是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概念的外延部分,可以帮助人们深入了解其内容与形式,以及到底能够发挥什么效能、具备什么法律要件与法律效力等。

    静态与动态情势下的抵押权,呈现出不同形势的性格特征,可能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需要我们加以归纳综合,从纷繁的抵押关系中找出头绪,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举一反三。

    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的主要类型如下所示:

    (一)根本的特别处分权

    抵押权人根本的特别处分权,是基于物债权、抵押物利用权、抵押信托权、反定限物权和优先受偿权而设立,受主债权法锁、抵押债权法锁和抵押物权等多重法锁链接,变普通处分权为特别处分权。其效能是积极效能,能够促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安全地、完全地、优先地甚至于加权地实现,同时促使债务人清偿债务能够通过法锁的链接形成压力机制、能动机制、实施机制和加快机制,能够收到普通债权债务清偿机制所不能收到的奇妙效果。

    解释本条款的核心思想,归根到底是关于“抵押权人根本的特别处分权”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其包含的性质原则与特征,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抵押权是附加抵押财产的专控权和特别处分权的担保物权;

    二是,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特定财产设定的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是基础性、保障性的权利,该处分权于抵押权实现时应从属于抵押权人的特别处分权;

    三是,抵押权于抵押有效期内,一般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形式的定限物权,“抵押权人根本的特别处分权”的情形不是任何时候可以随时随地发生的,而是在清偿债权债务时刻,或者在抵押合同约定出现的时刻,或者在出现抵押人非法转移、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标的物以及其他毁损、灭失抵押物的关键时刻才发挥作用;

    四是,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得的价金或者价款优先受偿。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抵押物来清偿。

    (二)一般的特别处分权

    一般的特别处分权,是常态形式的特别处分权,与广义的特别处分权相当,一般指意定的特别处分权为主要成分,法定的特别处分权为补充成分。如抵押物的遴选、抵押范围、抵押期限、当事人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债权、债务清偿的时间地点与方法等等,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成就,抵押过程中未发现异常情势,抵押权人可以按部就班地行使特别处分权。

    一般的特别处分权,是主债权与抵押债权法锁于一体的优先受偿权,实现抵押权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其一,如果是分清偿期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清偿期未满,抵押权人无权拍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其二,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譬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贷款只能用于外贸进出口,改变贷款用途的,双方的借贷法锁关系终止,债务人必须即刻归还已经贷出的款项与利息,不能归还的,债权人可以拍卖债务人的抵押财产,就出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后一种一般的特别处分权,更大程度上可以归入特殊的特别处分权之列。

    常态形式的特别处分权,应当属于Ⅱ级抵押风险的优先受偿权,其主要特征判定如下。

    第一,抵押期限内,未出现各种不良现象或者抵押权失落危险的征候。抵押人完全按照抵押合同或者按照主债权合同的意思办理,抵押权人完全满意。

    第二,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的债权能够不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方式如期实现,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得到体现。

    第三,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的债权未能如期实现,但能够通过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方式如期实现,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或完全受偿权得到体现。

    第四,债务人于整个抵押期间和抵押财产处分期间,能够将自己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