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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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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价金,于融资抵押或者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抵押活动中所发生的情形。其外在表现是“清偿债务和兑付价款、价金”;其实质,是既考量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也考量抵押物的价值,并以前者为主、以后者为辅。

    “优先补偿权”,指的是抵押物被国家征收或者拆迁,原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处于被剥夺、被消灭状态,国家发放不动产或者动产征收、拆迁补偿费时,抵押权人有优先于被征收、被拆迁之债务人受到补偿的权利。补偿贸易的优先补偿权,无因管理的工资、福利、下岗待遇之类的优先补偿权等,与“优先偿付权”明显不同的,不是以交换价值为主要清偿方法,而是以价值为主要清偿方法。并且,执行债权债务清偿程序时,由“优先补偿权”替换了“优先偿付权”。在这种情势下,再用“优先偿付权”的老套路来解释就行不通了。

    “优先赔偿权”,同样是抵押权的一种应有的优先权。如两个债权合同或者两个债权债务法锁与普通合同或者普通法锁相比,均有损害赔偿的内容,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损害赔偿的权利。优先赔偿权的范围,应当依据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施行,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项目有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保证金,以及担负仲裁机构、法院或者其他法定单位的拍卖费、变卖费及其诉讼费、误工费等损失赔偿费。

    “优先赔偿权”与“优先偿付权”明显不同的,不是以交换价值为主要清偿方法,而是以价值或者权利为主要清偿方法。但是,“优先补偿权”替换不了“优先偿付权”,因为它是“优先补偿权”的附加权利,不是独立的权利。

    传统理念上,会认为担保物权不以占有物为目的,而是以实现交换价值为目的。这从担保物权设定的初始时期看,或者从静态的方面看,确实是这样子的。也许有些担保物权也可能从一而终是那个样子。不过,有些担保物权可能会在中途或者后期发生某种变化,如“优先补偿权”便是;有些担保物权从一开始就不是冲着“交换价值”来的,而是冲着优先权来的,如“优先赔偿权”便是。

    “优先偿付权”与“优先补偿权”、“优先赔偿权”相比,只有“优先偿付权”才是正宗的以“交换价值”为中心并充分发挥作用的一类优先受偿权:“优先补偿权”不是以交换价值为主要清偿方法,而是以价值为主要清偿方法;“优先赔偿权”不是以交换价值为主要清偿方法,而是以价值或者权利为主要清偿方法。

    抛开优先补偿权、优先赔偿权不谈,仅仅以优先偿付权成全优先受偿权,纯粹是狭隘主义的逻辑思维理念,不利于人们准确、全面地掌握优先受偿权的概念,有可能对于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担保物权人造成负面影响。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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