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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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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拟订的,为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制度,增加的规定主要有:(1)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3)基金份额可以质押。(4)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增加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融资,发展经济,进一步完善担保法制度。

    物权法改动的地方很多。其中,第176条关于“人保与物保并存”条件下清偿债务的优化选择问题很有意思。原先,担保法第28条规定的是物保优先主义方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又改成物保人保平等主义方针,但物权法又改成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方针。“人保与物保并存”条件下有很多方案,选择最优化方案至关重要。

    3.物权法与担保法侧重点异同点

    两者的侧重点,均在于抵押、质押、留置三大类。

    担保法侧重于一般财产权法的法理逻辑,关注财产权关系,不关注物权关系。财产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是处于低效力保护的,其物权请求权保护是不完整的。因为,物权优于债权,某些物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如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请求返还登记财产的请求权、土地承包经营请求权等也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所有这些在担保法看不出来,只有在物权法中看得出来。担保法另有保证、定金之类的非物权性担保对象。

    物权法是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两大部分组成的,某种意义上说,主要是侧重于普通物权法部分。担保物权法部分只有72条,仅占整部法律的29%,没有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那么全面。担保物权法部分的侧重点,均在于抵押、质押、留置三大类,没有保证、定金之类的非物权性担保对象。内容上侧重于物权性担保的对象。

    担保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自然资源和特殊物权主体之类特殊的物权关系,以及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物权确认、保护、利用请求权等,可以直接从普通物权法部分中找到相关的规定,人们理解此类担保法就更容易、更全面了。

    物权法结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也吸收了其中有益的成分。如司法解释对于担保法中抵押权的优先顺序、抵押权的行使期限、转质等进行了更正与解释,这些内容被物权法适当调整后所采纳。

    二、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

    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依照立法专家解释,主要指担保法之相应的条款对象,暂行未考虑担保法司法解释之相应的条款对象。其原因是,一来,担保法与物权法是同时适用的平行法,物权法是在担保法基础上提炼出来的新法,与担保法是对立统一的配套法律关系,自然是主要的参考对象;二来,与司法解释的争议条款不太多,并且关于“物保优先主义”等方面的争议与担保法是一样性质的问题,可以省略叙述;三是主要是为了突出重点,举一反三。

    本条款是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的说明性、原则性、兜底性规定。明确表示了当“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意指本法的效力高于担保法的效力,标志着物权法之制定对于担保法某些过时了的条款作出了及时的修正。这种规定,是符合《立法法》的相关效力原则的。

    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按照立法机关权威解读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所归纳指出的范围,依次为担保法以下11条款示明:

    1.担保法第28条:物保优先主义。物权法第176条,根据需要和可能,采合同意定主义或物保优先主义、物保与人保平等主义,具体情况具体安排。

    2.担保法第41条:不动产、动产抵押,采统一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第187条~第189条,根据需要,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并存与区别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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