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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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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确认是原则性的。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确认,也是讲原则的。这些原则也是蛮多的,如主从合同牵连、主债权与担保债权牵连、债权人于担保物权中有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合同意定生效、物保优先主义、物保与人保平等主义、担保范围、特殊原因、公共利益优先等等,都是原则性规定。从担保物权的设立到消灭,都有一整套原则性规定。

    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确认,原则上只能这样子的:

    1.依据主从合同牵连、主债权法锁与担保债权法锁牵连等原则规定,主债权合同可以牵引担保债权合同,主债权可以牵引担保债权。主债权合同消灭,担保债权合同自然跟着消灭,跟着担保物权也归于消灭。

    2.依据债权人于担保物权中有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等原则规定,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得以实现,担保债权得以实现,等于是担保物权完成了使命,终告结束,也就是担保物权消灭了。

    担保物权与所有权、用益物权相比,功能定位是不同的。担保物权是以保全物的交换价值为中心展开的,不是以占有财产为中心展开的。因此上,只能是阶段性的权利,不可能是长久性或者永久性的权利(物权保护请求权另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是以占有财产和获得财产价值为目的的物权,即使是有期限限制,也是非常长久的,如土地使用权可达数十年甚至于更长;担保物权行使期限绝对没有这么长,多以几个月甚至于几天为主。

    对于所有权、用益物权而言,是主要权利行使时间越长越好;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而言,却是越短促真好。所有这些,都是缘于担保物权实现的功能定位而决定的作用。

    3.依据合同意定生效、物保优先主义、物保与人保平等主义、担保范围等原则,债权人有权选择不同的方法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实现自己的债权,有换位实现、放弃担保物权的实现等情形。

    债权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中途退出担保物权,还是依靠主债权合同来执行任务,实现债权。这叫正常的换位实现,但担保债权因此而消灭。

    因债权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了担保物权,转而依靠主债权合同来执行任务,实现债权。这叫非正常的换位实现,但担保债权因此而消灭。

    4.依据特殊原因、公共利益优先等等原则,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也成为担保物权消灭的诱因。

    因征收、拆迁导致担保物毁损、灭失暨导致担保物权中途搁浅的,担保物权消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担保物毁损、灭失暨导致担保物权中途搁浅的,担保物权消灭;因第三人担保的不作为,导致担保物权中途搁浅的,担保物权消灭;因担保物权中发生违法犯罪导致中途搁浅的,担保物权消灭;本法第240条规定的情形等等。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即担保物权消灭。

    第三,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因果是系统性的。

    担保物权是由许多法锁系统组成的,担保物权消灭的因果是系统性的。每一节法链断裂,都能导致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的发生。本条款列举的情形,只不过是主要的情形而已。

    担保物权是由上位物债权法锁与下位物债权法锁牵连起来的多重式法锁系统,上位对下位起着统领作用,下位对上位有着反馈作用。上位物债权法锁是以主债权合同为中心的债权债务法锁,属于单一型法锁,此一法锁链接到担保物权法锁,就形成了法锁系统,不再是债权债务方面的法锁,而且还有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法锁被链接在一块;如果有第三人来充当担保人,那么,法锁链接的系统工程就更大了。

    担保物权的性格脾气是很奇怪的,概括地说,就是“成也消灭,败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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