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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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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之类的中心语句,在本物权法担保物权篇目中反复强调,债权人不专权、不越权、不懈怠行使权利等方面的规定,表示对于担保物权关系的各个当事人来说是一种示范作用。一般而论,担保物权法是以物保为重点的,而在物保之上添加人保,可以将担保物权关系锦上添花,为解决担保债权法锁问题或者三角债法锁问题增添活力,以期收到物保与人保相结合的更好的综合效益。

    本条款运用分类排列法,将“有约定按照约定”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两类可能会出现的情形都罗列出来了。就担保合同的效力和债权实现的模式而言,“有约定按照约定”当然是最优效力与模式。

    实践经验证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在简单易行的担保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圈子里可能容易理顺一些;在多个担保人或者多种人保或者物保方式并存的复杂条件下,要理顺其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就会发生意想不到的困难。

    因此,本条款及至本法多个条款重复出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的规定,既不是提倡大家这样干,也不是说这种风气不会产生副作用,而实际上是作出了一个扁平化处理的方式。在物权法出台前后,众多法学家遭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在多个担保人的情况下,其中一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该担保人除了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外,是否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对于这个重大问题争议性很大,赞成者有,反弹者也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立法专家最终的处理意见,就是不赞成以上提法,并且提出了很多理由加以佐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分析,“有约定按照约定”的可以作为担保合同标准化的重点来推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肯定不属于担保合同标准化的对象,特别是多个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情势下,一定要打醒十二分精神,以免凭白无故地吃哑巴亏。

    我们还应当留意的是,担保物权法里面意思自治主义是主流,包括抵押保、质押保、留置保,也包括物保、人保和权利保、反担保在内,都贯穿着“有约定按照约定”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两条意思自治主义路线。如果不认真学习研究,不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就容易走极端,就容易由意思自治主义滑向担保合同自由主义的邪路上去,留下后患难以治理。殊不知,表面上看起来签订担保合同的门槛比签订普通合同的门槛是放宽了很多,实际上担保法锁关系比普通法锁关系周密、严整了许多,稍有不慎就犯规吃黄牌了。

    通过解析本条款,我们就会懂得“物保”与“人保”是两个不同类型的担保类型。当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物保处于领先地位,人保处于辅助地位。当债务人参与的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务人肯定会有物保的,担保人肯定会有人保的。实现担保债权时,首先是解决债务人物保的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其次才是解决代理担保人的人保、物保的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

    对于物保与人保各个方面的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圆满成功时,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可以皆大欢喜;对于物保与人保各个方面的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不能圆满成功时,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会产生新的物权纠纷与经济纠纷,最容易受伤者是参与担保的第三人即担保人。担保人与债务人认真签订反担保合同,应当是必需的和至关重要的一环。

    二、物保与人保

    物保与人保,是两个不同属性的担保概念。物保可以单独承保,但人保往往是与物保聚合在一起的附加保。人保与物保聚合在一起的时候,就存在是否有优先承保、或者谁先承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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