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权而取得胜利。
物上代位权溯及力的特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大特征。(1)物上代位权溯及力,是广泛性、普适性的法定效力。由于物上代位权起规范兼调整物权关系的双重性作用,对于民事、公事甚至于对于公共利益关系进行规范与调整。在制度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和普通物权法系,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是个天大的原则,被征收人的经济补偿受益权也是非常厉害的。物上代位权溯及力作为物权关系的调节器,确保了在严峻的条件下依然能够保证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2)物上代位权溯及力,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物上代位权追及力、追击力。抵押权关系法中,即使抵押物没有毁损、消灭,也无论抵押物转手了多少人多少次,抵押权人有权追查到底,不停止地追查抵押人的民事责任。质权关系法、留置权关系法中,即使是中央政府征收了担保物,只要取得了补偿金,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保险人取得了保险金,担保物权人同样有权优先受偿。
二、一般分析
担保物权溯及效力,从物上代位权上分析,可以分为典型和非典型的溯及效力。物上代位性及其溯及效力都只不过是表象,而担保债权法锁的保险性、拓展性、持续性、强制性等特点才是本质与关键。况且,担保债权法锁也不仅仅作用于担保物权范围之内。因为担保债权法锁一直是与主债权法锁链接在一起的。
物上代位权,类同于担保物权溯及权,指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效力,担保法锁保险、延伸的效力,溯及于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状态下,所取得的价金、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溯及于代位物上交换价值的权利。所有这些权利基本上是法定的或者是法律认可的特保的权利。
广义的“物上代位权”,不仅仅是指及于标的物之代位物,而且还及于“时空上的代位权”。譬如,担保物权人的债权未到期,或者并未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也可以抓紧时机提早执行,就属于“时空上的代位权”。
所谓典型,是指法定的可普遍适用的物上代位权,对于各种担保物权人在任何时候均适用,起杠杆作用的是法定的扩展型担保范围。
所谓非典型,是指法定以外的物上代位权,主要由担保合同当事人意定,在特定时候可以适用,起杠杆作用的是意定的扩展型担保范围。
典型的和非典型的物上代位权溯及力,也有相对性的一面。因为各个国家的立法立场与方法不同,将非典型的上升为典型的物上代位权溯及力也是客观存在的。如日本、德国民法中就有这种情形发生。
1.典型的物上代位权溯及力
典型的物上代位权溯及力,即担保标的物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典型的物上代位权溯及力。如本条款所规定的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状态下的物上代位权溯及力。这种情形下,担保物权人对于担保标的物处于控制上的边缘状态,但依法处理仍然能够支配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曲折地实现优先清偿和完全清偿债权。
担保物权人设立担保物权的直接目的,并不以占有和利用担保财产为直接目的,而是以支配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优先清偿和完全清偿债权为直接目的。当担保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被剥夺所有权(包括被征收和被没收)致使原物不存在或者毁损时,该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替代物还存在,此担保物权的效力就溯及、转移到了该替代物上。这种溯及效力、物上代位权效力,不但在非准占有的抵押上存在,在准占有的质权、留置权上也存在。质权、留置权上存在的情形,主要因征收引起的情形。因担保物权人的过错造成担保标的物毁损、灭失、被剥夺所有权的,不在物上代位权溯及力范围或者担保范围之内。
典型的物上代位权之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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