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货币贬值应除外);可得利益损失,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得的利益范围的确定,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上原则,可参照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执行。
总体上,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严于一般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因为财产担保、权利担保是非常严肃性的事情,而且是在主债权合同上承诺的再承诺,担保的利益系数可以增大,与此同时,担保的风险系数也会增大。履行担保合同会皆大欢喜,不履行担保合同会得到损害赔偿的法律制裁。损害赔偿金是非常厉害的,有的担保人被惩罚得倾家荡产的不在少数。
2.损害、赔偿的基本概念
损害,指包括侵害公私财产、公私物权和人身权等方面的伤害。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损害公私财产的主要表现是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等几种性质的形式。司法实践中,是结合公私性质、侵权性质和法律关系性质以及一定的损害度量来全盘审判的。一般而论,对于涉公的损害赔偿适当从严处罚,对于涉私的损害赔偿适当从宽处理。
损害事实,即损害赔偿首先必须要有损害事实为依据,即能够证明自己所有(或者合法占有)的标的物发生损伤、损毁或者灭失,导致该项物的价值、使用价值发生了贬损甚至消灭。其中,需要确定物损或者物灭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侵权程度、侵权结果的事实真象,需要确定侵权标的物的价值评估和使用价值评估。
因果关系,在辨认事实基础上辨认因果关系,这是所有案件都避免不了的程序。辨认事实可以查找出部分因果关系,但不一定查找出全部的因果关系。涉及到损害赔偿请求权,更是要一本正经地查找因果关系。
赔偿,指包括折价赔偿、全额赔偿和超额赔偿,以及合并赔偿、连带赔偿、惩罚性或者辅助性赔偿。其中,以金钱为代表性的经济赔偿是最主要的形式之一。民商法之赔偿损失以赔偿金钱为主要标志,行政经济法之赔偿损失以行政罚款为主要标志。折价赔偿主要侧重于实物赔偿,但不排除经济赔偿和物权赔偿。
按照正统的说法,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都具有代替给付的性质。实际上是惩罚性的。如果不将它们纳入担保物权范围,就有可能纵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对债权人的保护是不利的。
再深入分析,债务人也有形式主义定限物权的权利,就是债务人也有限制债权人的相应的权利,于合适的条件和合理的范围内,债务人于合同中提出损害赔偿金的要求,也不失为一种自我保护的举措。
在主债务合同中,债务人可以针对债权人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实时地提出同样的要求是可行的;同样的道理,在担保债务合同中,债务人可以针对债权人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实时地提出同样的要求也是可行的。
二、损害赔偿金的法律规定
1.合同法规定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关于损害赔偿金的规定,是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各种经济合同、物权合同中的损害赔偿金全部适用。
损害赔偿是全责、全额赔偿,惩罚性力度大于违约金。法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主债权的20%。从某种意义上说,损害赔偿金是合同违约金的变种。但不同之处有几点:(1)违约金所指的要件是单方面毁约等违约的事实,无论毁约方是否对于守约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守约方都可以毁约方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所指的要件是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否则,当事人不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2)损害赔偿是全责、全额赔偿,一次性惩罚性力度一般大于大于违约金。违约金是按每日累加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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