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短期内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上,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法律意义、法锁意义与实践意义。
四、担保物权的性质特征
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性质特征。
第一,它是一种非常强劲的综合性的排他性物权。
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排他性物权,几乎是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等等全能型排他性,普通物权人和普通债权人都不能与之竞争。从成立担保物权之日起,就为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偿权打下了良好基础。一旦担保物权实现,优先受偿权就可以定时地定向地实现。在这个意义上说,优先受偿权具有雷霆万钧之力,势不可挡。
第二,它是一种目的性很要强的债权保全专控权。
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排他性,基本上是独立受偿与完全受偿的排他权。每设立一种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权,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清偿债权的需要,并且规定了时间不能拖延,否则,债务人要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很显然,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权的优势,就在于以强制性或半强制性手段来专门控制债务人的行为和债务人的财产,从而达到优先受偿与完全受偿的目的。这种优势,是普通物权人和普通债权人所不具备的绝对优势。
普通物权法系中,所有权人的排他权是至高无上的排他权,普通债权法锁也难以锁定债务人的特定标的物。担保物权法系中,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排他权是至高无上的排他权,担保债权法锁可以锁定债务人的特定标的物,就是说,这种排他权优于所有权人的排他权,可以排除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甚至于随意处分的权利。
第三,它是一种法定的特别处分权。
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就具备了特别处分权的法力,只要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是在所难免的。如果债务人不愿意就担保财产清偿债务,要么是以现金来清偿债务,要么是就担保财产来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由法院来处分担保财产,并确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或者完全受偿。
任意当事人、任何担保合同,都必须承认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因为这是由法律规定的重点物权。没有这种优先受偿权,就不成其为担保物权,再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因此,关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中心词,就是重申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这是建立健全物权新秩序和保护担保物权人重点权利的需要,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损害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70条
相关名词:
〖担保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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