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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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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定限物权人是上位物权人即债权人,反抗的是下位物权人即所有权人。(2)自物权人对于自己所法定占有部分的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交换价值,可在一定范围内对他物权人事实占有的标的物具有特定的统治权、监控权和限制权。(3)反定限物权应当优于一般的物权请求权。(4)反定限物权主要针对形式主义的定限物权。(5)反定限物权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是统一的要件,缺一不可。(6)反定限物权主要存在于担保物权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体系之中,以债权人反制债务人的定限特权为主要特征。(7)以普通物权法而论,债权人对于所有权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受到所有权人的限制,可看作是“定限物权”;以担保物权法而论,因为债权人是上位物权人,建立了“债权保护主义”大本营,颠覆了“所有权保护主义”理论基础,并不看重普通物权法中的“四大权能”,而是在担保物权的整个过程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反制所有权人即债务人,直到剥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为止,这样看来是“反定限物权”。

    二、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唱主角

    1.担保物权之形式主义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之形式主义的定限物权,是担保人、债务人限制担保权人、债权人的一项价值交换和物权交换的权利,产生于物债权之财产利用权,一般为货物担保、融资担保、产权担保和权利担保所适用。

    因为担保权人、债权人所提供的财产利用权,完全是有偿服务的价值交换和物权交换的权利,定限物权人“所有权以外的仅可在一定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尚且不能形成对抗主义定限物权级别。与担保物权人的反定限物权相比,甚至属于权利范围比较狭窄、总体上属于弱势地位的他物权。

    担保人、债务人从一开始便处于弱势地位。担保物权成立之前,他们的大多数人是弱势的所有权人,其次是,其他的他物权人,他们或为工作生活条件所累,或为资金短缺所困,或为其他应急事件所系,有求于强势的所有权人,以其自己的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抵押、质押、留置于债权人,以期获得帮助和燃眉之急。

    弱势的担保人向强势的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取得资金或者物资的支配权以后,并没有改变债务人的弱势地位。从担保物权成立到消灭的整个过程,担保人一直处于弱势的、被动的地位。俗话说,无债一身轻,有债一身重,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和这个现象。在这整个过程中,如果说担保人有定限物权的话,也是非常有限的,相对于担保物权人的反定限物权,应当是少得可怜、轻得非常。

    更有甚者,所有大陆法系国家和所有英美法系国家,法锁关系的物权化规定,无一例外的统一实施“债权保护主义”等反定限物权定制。而且是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担保物权之形式主义的定限物权,其实是担保人、债务人限制担保权人、债权人的一项本分性质的物权,不能如地役权人之定限物权那样运用自如地行使定限物权。因为地役权是土地的优先利用权,甚至于大多数是无偿使用的土地利用权。

    本项定限物权,名义上是价值交换,实际上,于担保物权成立的前前后后,所有权人物的价值或者物权的价值已经蚀本了许多。这跟地役权成立时成本低廉、物权价值可以保值增值的现象相比,不能同日而语。

    通观整个物权关系法,可以看出,担保物权之形式主义的定限物权,存在于普通物权的定限物权,相当于物权请求权之列,几乎没有什么特色,因为物权请求权是适用于所有受侵害的物权人的,不是单单适用于定限物权人的。如质押人质押标的物或者权利,留置人留置财产,标的物或者权利被质押权人、留置权人准占有的,于债务清偿之前,必须负责保管、保存其标的物或者权利;或者于债务清偿完毕之后,必须负责返还原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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