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事实发生后已经产生了债权需要侵权人的物权来加以抵偿,或者已经到了担保物权的执行、实现阶段,从而形成债务与债权的法锁关系。到了这种地步,债务人和债权人非使用担保物权不可,没有其他途径可供选择。
物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定位于双方的担保法锁关系产生之前和之后的意定,其优先受偿权取决于担保物权的形成过程与担保机制、担保成效。该法锁关系产生之前,双方之间有选择和不选择担保物权的自由权的。其形成过程有:研究~计划~意定~行使~执行。包括:(1)拟定的优先受偿权~(2)时段性或者限期性的优先受偿权~(3)成熟的优先受偿权~(4)执行的优先受偿权。从第(1)~(3)为概念性的优先受偿权,至最后第(4)才达到实现的优先受偿权。
债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以定位于担保法锁关系的一个横断面上,如担保人为了还债才将自己拥有之物作留置担保或者法定抵押之类;或者侵权行为事实发生后,需要留置财产加以抵偿之类;或者已经到了担保物权的执行、实现阶段。
三是债物权中留置权与反留置权同时存在。
债物权中为了将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的效力提高一个档次,才设计了担保执行权和留置权。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留置权,又设计了反留置权。如物权法第137条规定所示。
然而,物债权的成立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成立,担保与反担保是随机性的,只能以担保合同为准。
四是债物权中留置权仅限于动产物权的担保
债物权中留置权仅限于动产物权的担保,是债物权的最大局限性。这也反衬出债物权是非典型担保物权。
典型担保物权是全面性物债权,应当包括不动产、动产物权和知识产权。
非典型担保物权是片面性债物权,仅仅限于动产可以成为其担保对象之列。
留置权是以留置标的物为手段,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主要效力的债物权。须将标的物之占有形式转移于债权人,致其不能使用、收益,故为企业经营者大多数人所不取。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能作为留置权的对象处置。
要准确划分债物权,不如这样判断:
第一,以担保物权客体划分的债物权模型
债物权=债权~留置~物权~债物权型担保物权~以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担保执行权优先(完全)清偿债务
第二,以担保物权主体划分的债物权模型
债权人债物权=债权~留置权~留置物权~债物权型担保法锁关系~以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担保执行权优先(完全)清偿债权
债务人债物权=债务~被留置权~被留置物权~债物权型担保法锁关系~以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担保执行权优先(完全)清偿债务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70条
相关名词:
〖担保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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