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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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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延如下。

    第一,它是加强型、复合型特种法锁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为目的的加强型、复合型特种法锁物权。这是担保物权与其他物权的最大区别。

    担保物权的成立,取材于债务关系法和物权关系法两大类财产关系法,融合了两大类财产关系法的法锁法内容,方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优先或者完全清偿,由单一形式选择向多种形式选择,由事后监控转变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控,由被动清偿转变为主动清偿、自动清偿,由众多债权人平均清偿转变为担保物权人优先清偿、完全清偿。

    普通法锁关系是不附加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按揭权、典当权、传贳权等类法锁关系,其法律效力限于一般性、软弱性、滞后性、难以监控性和清偿不能保证完全到位性的落后层面。在普通的法锁关系上增加了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便形成加强型、复合型特种法锁关系。整个法锁期间,债务人的所有权等可兑现财产一概被锁定,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所谓一改由“所有权中心论”转身“债权中心论”,二改由“物权关系中心论”转身“法锁关系中心论”,由此可见一斑。

    债务人所有权被法定限制、减权以后,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得以发挥、加权,并形成法定的控制权、统治权。如果债务人到期能够及时地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如数归还债务人的原有物权;相反地,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并完全受偿的权利。

    第二,它有法定的控制权、统治权和超级物权。

    担保物权形成法定的控制权、统治权,容易确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顺利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最主要效力源泉,也是一种超级物权,可以债权对抗所有权、用益物权等特定的普通物权。这是担保物权的最大特色。

    担保物权一旦成立,债权人对于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交换方式形成准占有、准处分和优先取得的控制权、统治权,可以于义务人不配合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且未经担保物权人、债权人同意,担保人、债务人不能擅自处分担保财产。在担保物权法锁存续期间,打开法锁的只能是由担保物权人决定,不能由担保人决定。

    担保物权人对于担保人、债务人的优先受偿权,基于优先取得的控制权、统治权,基于加强型、复合型特种法锁关系。一般而论,担保物权依附于主债权,由于以上两层权利支配关系和两类法锁关系,又可以独立于主债权而自行安排、自行发挥其效力。这是因为主债权的效力已经信托、转移给了担保物权,增强了自主性。

    优先取得的控制权、统治权,实际上形成了超级物权。物权关系法里面所有权是王牌物权,由于债务关系法的介入,不得不屈从于担保物权。这种所有权的限制,并不是公法意义上的限制,而是私法意义上的限制。这是最有意思的一面,这是担保物权的最大特色。

    优先取得的控制权、统治权,是分阶段进行的。在债务清偿缓冲期限以内,控制担保人不得擅自处分担保财产,规规矩矩地听从担保物权人的安排和监控。在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以后,优先取得的控制权、统治权兑现为优先受偿权,并直接依法剥夺担保人的财产权为已有。所谓三改由“物权交易中心论”转身“债权交易中心论”,四改由“常规交易中心论”转身“非常规交易中心论”,由此可见担保物权别具一格。

    第三,它是自立法锁或者代位法锁的物权。

    担保物权是建立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权上的自立法锁或者代位法锁的权利。设立方面,比其他物权更具有主体、客体的灵活性功能。

    担保物权的设立,可以是定向设立,也可以代位设立。

    定向设立,是债权人直接与债务人设立担保物权,而不需要第三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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