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为之设定役权的土地以及负担役权的土地归于同一人所有,任何役均告消灭。
3.因共有的原因而部分消灭地役权
日本民法典第292条:需役地属数人共有,因其中一人时效中断或停止时,其中断或停止,亦为其他共有人发生效力。
4.因共有的原因而部分阻止地役权
法国民法典第709条:如为之设定役权的不动产是数人共有的财产,其中一人行使役权,对其他人阻止时效进行。
5.因共有人未成年而阻止地役权
法国民法典第710条:如共同所有人中有一人是未成年人,对其不得进行时效时,其他共同所有人均保留其权利。
6.因超过债权10年、他项财产权20年而消灭地役权
日本民法典第291条:(债权超过10年不行使消灭,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超过20年不行使消灭)对于不继续地役权,自其最后行使时起算;对于继续地役权,自妨碍行使的事实发生之时起算。
7.因30年内不行使地役权而消灭地役权
法国民法典第706条:30年内不行使役权,役权亦告消灭。第707条:依役权之类型不同,对间断的役权,30年时间自停止享有役权之日开始计算;对持续的役权,自作出与役权相反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
8.以行使役权的方式而鉴定消灭地役权
法国民法典第708条:行使役权的方式,得同役权本身并以相同方式时效而消灭。
9.部分因时效而消灭地役权
日本民法典第293条:地役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一部时,仅该部分因时效而消灭。
10.因地役权受侵害时效或因过失而消灭地役权
德国民法典第1028条:(1)在设定负担的土地上建有使地役权受到侵害的设施的,即使役权已在土地簿册中登记,权利人除去侵害的请求权仍因时效而消灭。自请求权消灭时效消灭时起,以设施的存在违背役权为限,役权消灭。(2)(以上规定,不受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登记公示力的影响)。
由以上10个立法例可知,关于消灭地役权的论题,多是从技术层面或者自然形成机制上来确定的。主要的指导思想是保持地役权的长效机制,如法国地役权人30年内不行使地役权,对于供役地权利人没有什么妨害,消灭地役权的时效是很宽松的。日本法“超过20年不行使消灭”,也是比较宽松的法律环境。日本法“债权超过10年不行使消灭”。
法、日、德等国民法没有因债未按时还清而随意取消地役权的规定。对付欠债的办法,一般可以通过物权请求权和赔偿损失等办法来和平共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68条
相关名词:
〖地役权法定解除的主要类型〗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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