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
(二)广义的转让
广义的转让,是包括转包、互换、出租和抵押权实现后的转让等另类转让(俗称流转),也包括整块土地使用权或者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1.转包
转包,是指原承包人将从集体承包来的田地包括需役地,转包给新承包人。新承包人享有土地使用、收益权即用益权。根据转包合同约定,原承包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收取转包的收益。无偿转包的为相当于使用型纯转包,有偿转包的相当于收益出租或者说收益转包。
转包这一形式于2006年统一取消农业税费和增加种田人农业补贴之前比较盛行,在此之后迅速为土地出租所替代。
2.互换
互换,是指原承包人双方之间将从集体承包来的田地包括需役地,对换给新承包人。大多数属于无偿转包的为相当于对换使用权型纯转包,有偿对换转包的相当于收益出租或者说收益转包。新承包人享有土地使用、收益权即用益权。根据转包合同约定,对换承包土地的原承包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收取转包的收益。
互换多发生在承包的初始阶段,承包的中期和后期阶段并不多见。
3.出租
出租,是指原承包人将从集体承包来的田地包括需役地,出租给村组内部或者外部的新承包人。新承包人享有土地使用、收益权即用益权,属于纯粹的有偿使用即收益租赁型转让。
此类形式,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需役地使用权最普遍的形式。自从农村实施承包制以后,农民有了进城务工和做生意的自由支配时间的权利,而且这种凑热闹的势头一直是有增无减。特别是2006年统一取消农业税费和增加种田人农业补贴以后,大量农民弃农务工、经商,而将承包地出租给他人谋取收益。
4.抵押
抵押,是指原承包人将从集体承包来的田地包括需役地,向债权人担保债务清偿,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将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过渡期形式。如果债务人能够到期履行债务,抵押人可以如期收回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需役地使用权等权利。
抵押后的转让,多发生在附加值相对较高的并可以用于融资的林地、鱼地(池)、养殖场地之中。债权人可以根据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情况,可以采取全部受让或者部分受让的办法,继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需役地使用权、地役权。
广义的转让,除了以上4种转让形式以外,还有继承、赠与、土地承包权个别调整、返租倒包等形式的转让,新承包人也有全部受让或者部分受让的办法,继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需役地使用权、地役权。同样地适用于本条款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66条
相关名词:
〖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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