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转让=房屋所有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地役权转让
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房屋所有权转让+全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利用权转让>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单独转让
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单个或者多个新的地役权人(需役地使用权人)受让地役权以及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需役地使用权
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限制性顺序=房屋所有权转让↘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地役权转让
其中划拨型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需役地使用权转让,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转让。
建设用地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限制性顺序,是由主物权、正物权、大物权带动从物权、副物权、中小物权转让,并一并转让。
2.原各个“一对一”模式演变为各个“一对多”或“多对一”模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需役地粘连性、不可分离性的本质特征,即与农村田野地役权、建设用地地役权粘连性、不可分离性的本质特征构成聚合物权特征,指地役权寄存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人为地分割为各个部分或者以一部分而存续。即使供役地或者需役地被多个权利主体分割,地役权不依被实际分割后的需役地和供役地若干部分而消灭。
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是地役权的大本营,于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前,需役地与供役地粘连的物权客体是“一对一”模式,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粘连的物权主体也是“一对一”模式。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以上粘连的物权主体与客体就会发生变化,由各个“一对一”模式演变为各个“一对多”或“多对一”模式。无论是“一对一”或者“一对多”模式、或“多对一”模式的哪种模式,物权化保障机制是对于新老、多寡需役地权利人一视同仁地保护,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不因物权主体的改变而改变,也不论物权主体、客体的多寡改变而改变。
同样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也是地役权的大本营,初始化模式一般是主体与客体、此一主体与彼一主体、此一客体与彼一客体之间的“一对一”模式。
当一项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需役地使用权向两个以上权利人转让时,由各个“一对一”模式演变为各个“一对多”或“多对一”模式。同样地,无论是“一对一”或者“一对多”模式、或“多对一”模式的哪种模式,物权化保障机制是对于新老、多寡需役地权利人一视同仁地保护,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不因物权主体的改变而改变,也不论物权主体、客体的多寡改变而改变。
[例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多对一”模式或“一对多”模式
甲方为取水方便,在乙地设定和享有了地役权。后甲方将自己的需役地一分为二,分别转让给了丙、丁,并办理了登记。乙因欠债不还,他所拥有的乙地被分割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戊、己,并办妥登记。丙、丁到乙地取水,遭到戊、己阻拦。
本案中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需役地使用权、地役权一并转让给了丙、丁,地役权主客体均由各个“一对一”模式演变为各个“多对一”模式,乙也没有反对,这是正常的需役地使用权及其他权利一并转让行为,受法律保护。
但当乙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需役地使用权、地役权一并转让给了戊、己,地役权客体上仍然是“多对一”模式,地役权主体上却是“多对多”模式,并且两个新供役地人与两个新需役地权利人发生了纠纷。新供役地人戊、己阻拦丙、丁取水,违反了地役权粘连性、不可分离性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可驳回戊、己的诉讼请求。
3.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的“一并转让”的“点线面”模式
无论是新老地役权人,不应当将地役权的范围无限制地扩大,而应当将地役权制定在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