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电线是有形的,电是无形的,是有形的与无形的两种聚合物,但是不可分离的物权和管线地役权对象。光是无形的,是不可称量的物权和采光地役权对象。当事人签订地役权抵押或者转让合同时,应当以广义的物上地役权为准。
3.地役权抵押成立的第三个平台是财产地役权的确认与支持
财产地役权的职能,是将物上地役权和权利地役权转化为现时的经济价值,将物权转化为财产权,并实现货币流通的功能。物上地役权和权利地役权所缊含的功能是体现一定程度上的使用价值,只能在特定的机会成熟时转化为经济价值或现金价值。地役权的价值形态,基本上以使用价值来体现,较少以经济价值或现金价值来体现。通过抵押地役权或者转让地役权,是实现财产地役权经济价值或现金价值的途径。
地役权抵押,是地役权人融资的一个平台,也是抵押权人债权财产保全的一个平台,各有各的经济目的。地役权人抵押地役权比直接转让地役权经济上也许更不划算。不过,地役权人能够到期清偿完对于抵押权人的债务,原有的地役权连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又可以重新回到自己手上了。因此,尽管地役权抵押的风险很大,许多地役权人依然乐此不疲。通过抵押地役权的方式来转让地役权,也是相对容易操作的一种方式,抵押权实现时,地役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并成功转让。
财产地役权抵押,就是将供役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的财产抵押。财产地役权抵押人首先要与财产地役权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并经过供役地权利人认可支持,最好是三方一起签订财产地役权抵押合同,完成任务申请财产地役权抵押登记(地役权变更登记)。否则,地役权上财产抵押法锁就变成不能兑现价款的虚拟法锁关系了。可以变通的做法是,财产地役权抵押上财产实在不好作价的话,可以估价的办法一并加入到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的抵押财产上去统计,免得财产地役权抵押人吃亏上当。
二、地役权抵押的限制因素
1.基本上比照地役权转让的限制规定执行但会更加严格
地役权抵押的限制与地役权转让的限制,两者之间基本性质特征、原则、形式、模式、措施是大致相同的。尽管地役权抵押的行为并不必然地产生地役权转让的结果,仍然一丝不苟地按照地役权转让的一套办法来执行。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和“一并抵押”,与“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和“一并转让”,两者之间的成熟经验与法理逻辑如出一辙。两种流转限制原理几乎可以通用。
2.比其他土地权利抵押的限制更要严格
各种法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限制是很严格的。作为主物权都非常严格,可想而知,地役权抵押的限制肯定是更加十分严格的了。
中国是个人多地少的土地公有制国家,禁止各种形式的自由买卖土地或者变相买卖土地的行为。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农村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建设用地和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主正物权不得抵押,从副物权就不得抵押;主正物权不得单独抵押,从副物权就不得单独抵押。即使是主正物权一并抵押的各方面条件和时机都已经成熟,或者说抵押合同已经成为既成事实,那也不能100%保证地役权抵押的条件和时机都已经成熟。
譬如,大多数公共利益型地役权就不能抵押,往往连主物权、正物权也不能抵押。公共利益型地役权具备物上地役权和权利地役权的特征,但不具备财产地役权的特征,尽管他是最高权威性和最高级的土地利用权的一类特种物权。因为公共利益型地役权就是为大众服务的公共品,不向各种法人和自然人谋取经济利益,就不具备财产地役权的特征。
以上不同性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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