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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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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设立到行使、变更的整个过程,始终是与需役地的使用权粘合在一起的,且供役地不是地役权人自己占有的土地,因此“单独将地役权转让”不能成立。

    2.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或抵押。

    同样的道理,因为地役权从设立到行使、变更的整个过程,始终是与需役地的使用权粘合在一起的,且供役地不是地役权人自己占有的土地,因此“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或抵押”不能成立。

    3.地役权人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转让或抵押予不同的当事人。

    同样的道理,因为地役权从设立到行使、变更的整个过程,始终是与需役地的使用权粘合、连锁在一起的,主物权使用权与从物权地役权都是整套不能拆分的权利。如果拆分掉使用权给一个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又拆分掉地役权给另一个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获取使用权者缺乏地役权,获取地役权地缺乏使用权,轻则损害原有的物权价值,重则导致原有的物权价值完全丧失。

    譬如,田园地役权方面的弊端。若地役权人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转让或抵押予不同的当事人,获取农用地使用权的缺乏田园地役权会导致其物权价值贬值,获取农用地田园地役权的缺乏农用地使用权会导致原有的物权价值完全丧失。结果表明,分别转让或抵押予不同的当事人后,总的物价值比以前贬值了许多,造成了物权浪费和土地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此法断不可取。

    又如,住宅用地地役权方面的弊端。若地役权人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转让或抵押予不同的当事人,获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缺乏铺设管线的地役权用电、用水、用燃气和通行等样样发愁,根本无法生活下去,会导致其物权价值大大地贬值;获取建设用地地役权的缺乏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法享用地役权上的设施,导致原有的物权价值完全丧失。结果表明,分别转让或抵押予不同的当事人后,总的物价值比以前贬值了许多,造成了物权浪费和土地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此法断不可取。

    4.转让或实现抵押需役地使用权的,其上面地役权一并随之转让。

    同样的道理,地役权之从物权、副物权、粘合物权和特级定限物权的附从性、依赖性、难以分割性、权利定限性等性质特征,决定了必需“从从主转”、“副从正转”,或者称之为“打包转让”,并且转让的秩序只能是“先主后从”、“先正后副”,不能颠倒转让的头绪与秩序。

    农村田园地役权的需役地是农村承包地,其土地使用权是主物权、正物权和主要粘合物权,田园地役权为从物权、副物权、粘合物权和特级定限物权。转让或实现抵押需役地使用权后,田园地役权就没有了孤立存在的意义了,必需与农村承包地一并转让。

    建设用地地役权的需役地是国有的建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是主物权、正物权和主要粘合物权,建设用地地役权为从物权、副物权、粘合物权和特级定限物权。转让或实现抵押需役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地役权就没有了孤立存在的意义了,必需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5.变更后的地役权,依原地役权合同约定“换人不换权”。

    建设用地地役权的特点是,主要集中于相邻关系或者建筑物共有关系方面,但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换人的现象是时有发生的。变更后的地役权,会变更权利人,新旧交替后的地役权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已经引起司法界的关注。总结到一点就是:变更后的地役权,依原地役权合同约定“换人不换权”。

    譬如,甲方为了自己房屋采光方便,与乙方房屋及业主设定了采光地役权,约定乙的房屋不得修建至3层以上,并办理了登记。后来,甲方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了丙方,乙就在自己的房屋上另修建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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