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利益类特殊地役权的期限,依据惯例是无限期的地役权,也不受本条款“超过期限”的限制。
建设用地使用权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种是公共利益类型的,一种是非公共利益类型的。
公共利益类型的,不属于“用益物权”类型的,是属于“所有权”类型的,如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是国家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和地役权也是国家的,并且是公共利益类型的,哪怕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期不是无限的,而建设用地所有权和地役权却是无限期的。
根据《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索引,公共利益类或者准公共利益类的建设用地,主要集中于以下3大类别之中:(1)公共建设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文体用地、慈善用地。(2)特殊用地。包括军事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宗教用地、监教场用地。(3)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如果以上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永久性的,那么他们的建设用地地役权也是永久性的。
对于公共利益类型的特殊地役权,需要注意的是:
(1)特殊地役权是以需役地的特殊性而鹤立鸡群的,无论供役地是否公共利益类型的,特殊地役权均可延伸至相邻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之地表、地上和地下。
(2)公共利益类型的建设用地是否可以作为非公共利益类型的供役地对待,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供水、供电、供燃气、供通讯、供网络等等一般地役权项目是内外有别的,以满足本单位部门需要和安全保障、不泄密为确保原则。
(3)公共利益类型的某些主体有交叉的方面,如国有企业的供水、供电、供燃气、供通讯、供网络等等企事业地役权人,既有自益的也有公益的两面性。鉴于以上特殊情况,应当准用公共利益类型的特殊地役权,应当可以不受供役地和需役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
除了公共利益类型的特殊地役权以外,就是非公共利益类型的一般地役权。鉴于地役权是个福利性质的土地利用权的事实,公众心理上会同情地役权期限届满后能够续期和从宽处理的物权化方向期待。对于建设用地上的地役权期限届满后能够续期和从宽处理,更是大势所趋。
(4)特殊地役权的特殊性,主要集中于项目特殊、权利特殊、土地利用权无限期特殊和保护机制特殊等各个方面。特殊地役权的行使同样要参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正确处理公事和民事的相邻关系。特殊地役权人设立和行使特殊地役权时,对于供役地权利人及其他相邻的关系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权利损害的,同样地需要负经济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61条
相关名词:
〖地役权期限〗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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