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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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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与法定的农村承包土地标准期限对照

    农村土地承包标准期限,即法定的最高期限。一般而论,排列如下:

    (1)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耕地地役权期限<耕地的承包期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草地地役权期限<草地的承包期30年至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林地地役权期限<林地的承包期30年至70年。

    (4)特殊林地的承包期长于70年。特殊林地地役权期限<特殊林地的承包期长于70年。

    2.地役权期限与法定的非住宅建设用地标准期限对照

    非住宅建设用地承包标准期限,即法定的最高期限。排列如下:

    (1)工业用地50年。工业用地地役权期限<工业用地使用期50年。

    (2)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地役权期限<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使用期50年。

    (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地役权期限<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使用期40年。

    (4)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地役权期限<综合或其他用地使用期50年。

    (三)自动续期地役权期限与法定的自动续期标准期限对照

    自动续期地役权期限,是指其依附并从属于法定的自动续期标准期限的特殊期限,是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过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的特别法权制度规定,由非以往的非自动续期制度改变为自动续期制度。这一自动续期制度,可使地役权发生连锁反应,直接带动地役权自动续期制度。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居住用地70年”,由此条款联系到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自动续期地役权期限的理论模型如下:

    (1)居住用地70年加续期期限。居住用地地役权期限加续期期限<居住用地使用期70年加续期期限。

    物权法本条款没有提及“住宅建设用地地役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即使可以“自动续期”也是不能超过剩余期限的。

    (2)依据“副从正走,从从主走”和“土地利用权、土地占用权跟随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走”的宗旨与原则,地役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除权、消灭等一整套程序,必须遵从以上宗旨与原则。既然“住宅建设用地地役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已经成为法定的延续制度,居住用地地役权期限加续期期限制度应当与该项制度相匹配,不能另搞一套,任何人也不能搞特殊化。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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