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已。地役权人是靠天吃饭的,农村田园供役地权利人也是靠天吃饭的,各有各的道理。
对于以上这些非常敏感性质的义务关系,大概情形是能够尽完全义务就尽完全的义务。有一条道理应当记住:当旱灾持续时间长,下游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时,人命关天,供役地权利人应当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宁可少得一些收成也要为下游着想;当洪涝灾害持续时间长,下游农村人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供役地权利人应当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也要想方设法为他们排忧解难,抢险救灾,不能“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
二、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也可以将被动的义务关系转化为主动的义务关系,甚至于可以将特定的义务关系转化为权利关系。不同的地役权组织形式,就会有不同的义务关系。
1.单一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
地役权人合理利用供役地权利人的供役地,供役地权利人为地役权人履行让与土地使用权、提供便利的义务,是一对一的即单一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
该项义务关系是最常见的义务关系具有代表性。地役权人的土地利用权是特别优先权,义务人所履行的供役地义务主要表现为被动接受的义务。义务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拒绝地役权人利用其供役地,不能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应尽的义务来源于法定的义务和合同上约定的义务,并且法定的义务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2.对口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
对口地役权组织形式,是于地役权设定时,地役权人、供役地权利人相互提供供役地,依照合同约定,互为地役权人关系和供役地权利人关系。
对口地役权,可以是双方的供役地义务关系,也可以是一方的供役地对另一方的建筑物利用义务关系,还可以是一方的建筑物对另一方的建筑物利用义务关系。因为建筑物是建造在土地之上的,对于建筑物的单边或者双边利用,也意味着对他人供役地的利用。
该项义务关系是不常见的义务关系。义务人所履行的供役地义务,主要表现为相互主动接受的义务。
譬如甲方义务人为先建小区的义务人,供水、供电设施齐全,但未铺设煤气管道。乙方义务人为后建小区的义务人,供水、供电设施未铺设,但已经铺设了煤气管道。作为条件交换,甲方义务人为乙方权利人提供供水、供电管线的供役地,义务项目是为乙方提供供水、供电管线铺设安装的便利;乙方义务人为甲方权利人提供煤气管线的供役地,义务项目是为甲方提供煤气管线铺设安装的便利。这种对口的义务,是相互自愿的、主动的对口义务。
细究起来以上所谓的义务对口,是指供役地义务上的义务相互对口,但对口的项目有多(两个)有少(一个)。这叫做不对称的对口义务。对称的对口义务,应当是对口的地役权项目两者之间是没有差别的。
一般而论,地役权对象是不论供役地权利人提供的土地面积大小多少的,是按土地的宗数来讨论的,这里可以忽略供役地土地面积大小多少的“对口义务”。
3.复式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
法律上所称的地役权义务关系,一般是与土地利用权有关的义务关系。也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既利用他人供役的土地,又利用他人所有的建筑物。如果这种形式成就,就形成了复式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
复式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可以是单一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也可以是对口地役权组织形式下的义务关系。前者的义务关系是双重的义务关系,后者的义务关系是对口双重的义务关系。
某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村民住宅,利用他人建筑物、同时又利用他人宅基地地下铺设电线、网线和水管的较多。城市的商住用地复式地役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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