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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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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的、非稳固的、非固定的地役权,指地役权内容的实现,每次均以发生地役权人的事实要件为必要的地役权,这种地役权不限固定的地址与设施,或者根本不需要固定的地役权。譬如,建筑工地的临时性食宿地址,当然也要铺设水管、电线、电话等管线,也要利用供役地来临时凑合一下。但不会永久地居住下去,或者工程完工以后再到其他地方去,也是同样的手法,同样的不继续的地役权。这种现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个案,绝大多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继续的地役权。

    不继续地役权,属于非正规的临时地役权,一般不形成转让的客观条件,除非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地役权人。在地役权行使期间内,可以分割或者联合行使地役权。

    第三,表现地役权与不表现地役权

    表现地役权与不表现地役权,亦称表见地役权与不表见地役权,指从形体上、外观上、颜色上可视察和可辨别的地役权。古代的“见”与“现”同义。如《赦勒歌》中的“风吹草低见牛羊”中的“见”字,读作“现”,亦有“表现”的含义。将这些情形列为分类的参考资料,不是要否定地役权存在的事实,而是要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辨别和确认地役权,保障相关设施能够按权利人按期维修。

    1.表现地役权

    表现地役权,亦称表见地役权,指依外形或可辨别的事实而表现的地役权。众所周知,地役权的标的物载体是有形物或者有体物。地役权人的标的物与供役权人的标的物有个接驳的连接点,连接点以内的是地役权人的,其余的是供役地人的。一般而论,地役权人的标的物比供役权的标的物要长一些,否则,就不能接驳,或者不能利用供役地人土地而设立地役权。如地面引水、引气、引线的地役权,均属于表现地役权。

    表现地役权,是比较容易辨别的地役权。辨别以后,是明晰地役权人的标的物与供役权的标的物的合理使用与维修,必要时可双方协商分摊维修费用。

    2.不表现地役权

    不表现地役权,亦称不表见地役权,指权利的行使不能依外部的形状而辨别的地役权,也就是部分事实的因果关系一下子难以明断的地役权。地役权人的标的物与供役权人的标的物是贯通的,双方的当事人每天在各自的住所内使用着这些日常标的物。当该标的物发生故障以后,到底是供役地方面人为的故障或者机械的故障一时难以辨别,这就是不表现地役权会遇到的疑难问题。

    譬如,地下污水排除地役权行使过程中出现故障,是人为的故障或者机械的故障一时难以辨别;无通路的地役权,道路归地役权人一方修建还是合作修建,责任与义务一时不明朗,地役权名义上是有的,但地役权的标的物还没有出现;另外,限制建筑役权、禁止妨碍采光观望役权等属于传统的“限制作为”消极地役权,因季节、日照、风向的不同,常常处于“不表现”状态,需要长期的实地观察并记录在案,一般以冬至日这一天的日照时间为参考依据,需要参考国家的建筑物通风、采光标准执行。

    以上三对地役权的分类,是基于相邻不动产的物权关系而进行物权化调整的分类,很多是细节性问题,却是不可忽视的物权调整技术问题。故从古典地役权到当代地役权,法理基础研究方面都重视以上的研究方法。

    二、外国的地役权法例

    1.法国的地役权—用益权

    法国民法典第578条规定:“用益权是指,如同本人是所有权人,享用所有权属于他人之物的权利,但享用人应负责保管之本体。”这是指用益权人可以占有、使用(享用)所有权人之标的物,并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637条~第639条关于地役权的规定是:役权是指,为使用与便利属于另一所有权人的不动产而对某项不动产强制所加的一种负担;役权,不使一不动产对另一不动产产生任何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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