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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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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的物权新概念,一般的财产权法都没有这种概念。一般的财产权法只不过是“下里巴人”,物权法才是“阳春白雪”。尤其是“地役权”这种名词是很晦涩很典雅的。笔者看过数百上千种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只觉得物权法最深奥,而“地役权”的深奥是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意义。

    无论是什么样子的财产权法,也无论“下里巴人”或者“阳春白雪”,关键在于,“地役权”连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等,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资源,这么好的法律资源浪费了,肯定会对于法制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笔者相信,关于物权法理学的研究,即使是世界最顶尖的法理学家,一辈子也发掘、研究不完!

    地役权,分为单向土地利用权或者双向土地利用权两种形态。一般是指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的不动产便利与效益的权利。由供役地与需役地两个部分组成。法律要件的物权化,主要在于要求供役地人有条件甚至于无条件地向需役地人提供便利条件,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单向土地利用权,即一对一单方面受惠的土地利用权,是地役权人需要利用供役地人占用的土地,以便于进行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土地利用活动。这一类形式被普遍采用,故成为相邻不动产(土地和房屋)利用的主要形式。物权法所规定的地役权,就是指的这种形式。在某些情形下,地役权人需要利用供役地人占用的土地以及房屋等不动产,可能发生对于相邻不动产关系人带来某种意义上的“合理侵害”。物权法用于调整双方之间的物权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匹配关系,要求将“合理侵害”减小到可以容忍的最低限度。

    双向土地利用权,即一对一双方面受惠的土地利用权,是地役权人需要相互利用对方供役地人占用的土地,以便于相互进行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土地利用活动。此类土地利用权,或者是相互利用土地与建筑物,或者是相互利用所针对的地役权、相邻关系的项目,可以成为互利互惠式地役权、联合式地役权、对称式地役权、相互容忍“合理侵害”的地役权,还可以达成友好相邻关系分享利益式地役权。双向土地利用权,同时出现的概率较小,物权法调整的重点不在此方面。遇到此类情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其他的则按照约定俗成的原则和办法执行。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办法,物权化保护模式,倾向于确认地役权人的合理需要和“合理侵害”。

    二、需役地与供役地

    需役地与供役地,这是成就地役权的最基本的客体。地役权不是空中楼阁,地役权人也不能在自己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需要利用自己的土地和他人的土地来完成地役权的链接工程,并形成一种可靠性甚至于长久性的物权关系。

    需役地,即地役权人需要利用他人占用的土地。因为地役权人基于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不得不利用他人占用的土地来发挥物的效用,而法律必须出面以“调和人”的姿态来协调双方的物权关系。其物权化倾向,是授予地役权人特定的权利与义务,支持地役权人合理地利用他人占用的土地,包括一定限度和特定范围的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以及供役方的建筑物在内。

    供役地,即土地占用权人依法提供给地役权人利用的土地。同样是因为地役权人基于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不得不利用他人占用的土地来发挥物的效用,而法律必须出面以“调和人”的姿态来协调双方的物权关系。其物权化调整倾向,是在不妨碍土地占用权人行使权利的情形下,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和合理索取或者分担相关费用,让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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