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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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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建立新的宅基地使用权,或者说旧宅基地使用权因转让而注销登记并且有新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登记。

    如宅基地使用权名称、地址、用途的变更,基于变更登记的功能,就是注销旧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发放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一边是新设立、一边是注销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既可以沿用旧的,也可以废除后用新的。此类注销登记,准确地说,一般而论,应当是“混合型注销登记”,当注销登记与新设立登记并存时,总的来说是“变更登记”;分开来说,就是一个注销登记加一个新设立登记。登记的类型,涉及到两种甚至于三种,因此,也可以说是“一揽子登记”。

    另外,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与没收登记等类型的注销登记,凡是与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相关联的,应当是“混合型注销登记”。

    混合型注销登记,是整个注销登记领域的重头戏。特别是在全国布局的紧锣密鼓的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大量的征地、拆迁活动频繁,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新农村建设,大量村民迁居,直接导致大量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新设立登记与注销登记并驾齐驱。与此同时,名目繁多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与没收登记等,大量地混迹其中,增加了混合型注销登记的份量。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废止与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废止与收回,是整个宅基地注销登记的最后一道程序,但必须是需要认真对待的一道流程。采取的办法,是自愿上交证书与强制废止记录、公告为通行的办法。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是宅基地使用权存续期间的凭证。当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以后,其证书当废止与收回。如果确实无法收回的,需要经过后续处理程序与办法进行强制性处理。

    土地登记办法第56条规定:“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形,进行善后处理,均可构成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生效要件:一是土地权利证书收回生效;二是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生效;三是在公告发布后废止生效。以上三种生效要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者,便可完成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整个流程。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废止与收回,是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和登记机构共同的义务,不是被注销证书人单方面的义务。登记机构的义务,是替社会、替他人负责,要求认真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要求有关人员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的跟踪管理,将各种漏洞与差错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55条

    相关名词: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综合概念〗〖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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