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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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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亦称宅基地用益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亦称宅基地用益权人,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对于自己拥有的宅基地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

    变更登记三大类型的主要情形是:

    主动变更登记,是针对需要快速办理和登记机构不知情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主动地向登记机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如宅基地使用权的互换、继承或者受赠与、因自然灾害或者环境污染而复分、因转让住宅所有权同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等情形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主动变更登记。

    被动变更登记,是针对需要加强强制办理和登记机构知情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人被动地接受登记机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如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征地或者拆迁村民住宅已经依法办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生效的强制裁决等情形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被动变更登记。

    自动变更登记,针对以上主动变更登记、被动变更登记的特定情形,有关登记机构可以设定自动登记项目,以提高办事效率。如主动变更登记部分的因自然灾害或者环境污染而复分,于复分之前已经向登记机构提交了相关资料,为了“特事特办”和“快事快办”,可以设定自动登记的办法。又如被动变更登记部分的,有一些是整个村、组集体性质的被动变更登记,对于个人而言,也可以设定自动登记项目。

    确认条件:一般而论,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是在宅基地使用权已经办理登记基础上所能够发生的进一步登记,否则,法律要件或者事实要件不予承认,或者最多以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登记为指针。

    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主要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除了上确认条件以外,主要是指以下类型的变更登记。

    1.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使用权人变更的变更登记

    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证书的前提下,依据“房地合一”的原则,将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一同转让给他人的登记,叫做变更登记,也是叫做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变更登记。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以后,其原宅基地使用权连同原房屋所有权一同消灭,新宅基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连同原房屋所有权一同设立。

    适用法规:《土地登记规则》第32条、第48条等条款,《土地登记办法》第7条第7款、第38条等条款。

    2.宅基地使用权重新调整分配—地址变更的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人因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原因,导致原宅基地使用权消灭(房屋所有权消灭除外),然后获得重新分配的宅基地,也就是导致原宅基地地址发生位移,因而变更宅基地使用权并按规定登记。原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不能在原址上重新设立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因为是先前作废了的宅基地使用权。

    适用法规:《土地登记规则》第32条、第39条、第56条(注销登记)等条款,《土地登记办法》第7条第7款~第8款、第40条、第50条(注销登记)等条款。

    3.宅基地使用权互换—地址变更的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宅基地使用权人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且经过村、组组织讨论通过,可以互换、对换宅基地使用权。此项变更登记,要求宅基地使用权互换的当事人,通过书面决议和经过村、组组织讨论通过的程序,将自己一方的宅基地使用权交接到对方,形成事实要件以后,再经过宅基地使用权互换—地址变更的变更登记。原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新宅基地使用权成立以后,应当办理重新设立登记。

    适用法规:《土地登记规则》第32条、第39条、第49条等条款,《土地登记办法》第7条第7款~第8款、第40条等条款。

    4.宅基地使用权用途变更—住宅用途变更的变更登记

    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导致宅基地用途变更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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