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从松,种植业的宅基地物权政策应当适度从紧。
3.长期使用与临时使用的差别
长期居住使用的住宅,与临时使用的屋舍、窝棚及其他附属设施,因使用期与功能不同,应当有很大的差别。在批准程序上,长期居住使用的住宅应当适度从繁、从紧,临时使用的住宅应当适度从简、从松。
第三,新旧物权政策差别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其物权关系调整,不光是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很多时候是由物权政策来调整的。物权政策方面,有新物权政策和旧物权政策的差别,也有长期物权政策和临时物权政策的差别。
1.新物权政策和旧物权政策的差别
新物权政策,是根据新时期的宅基地供求形势、执法情况、存在问题等因素进行必要的调整,也可能对于旧物权政策进行适当的修正。
旧物权政策,可能由于当时历史的局限性或者主观能动性的不足,作出了不太稳定、不太准确的规定,有可能被新物权政策所修正、所取代。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当新旧两种政策不一致时,新物权政策的效力优于旧物权政策的效力。
2.长期物权政策和临时物权政策的差别
长期物权政策是根据当前和今后的发展趋势作出的原则性规定,一般而论,是不容易随意修改的地方。如耕地面积保护政策、宅基地使用面积控制政策、一户一宅制政策、禁止宅基地擅自转让与抵押担保政策等,是带有全局性、原则性上的物权政策,需要长期贯彻执行。
临时物权政策是根据当前宅基地供求形势、执法情况、存在问题等因素进行临时的个别的调整,或者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方面作出重新选择,或者在宅基地物权政策上的集权与放权、从紧与从松方面作出重新选择,但不能代表物权政策的大方向。如****中央办公厅、***办公厅曾经一度要求减轻农民负担,建议取消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和农村宅基地超占费。现在反过来看,已经成为过去,不太适合土地严管政策的执行了。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当长期的和临时的两种政策不一致时,长期的、特别的物权政策的效力优于临时的、普通的物权政策的效力。
农村宅基地,虽然也属于建设用地之列,其计划经济成分远远浓烈于城市出让型建设用地市场经济的成分,与划拨型建设用地比较接近。
农村宅基地物权政策,给农民带来了实惠甚至很大的实惠,但是,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今后的物权化保护模式怎么定型,怎么达到更加公平合理的程度,有待于进一步综合研究与物权平衡,本文也是初步的理论探讨,希望能够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53条
相关名词: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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