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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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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指导、示范作用,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制度起到了承上启下的效果。

    第三,能够将古老的地权登记制度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

    不动产登记制度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制度,是一个既古老又现代的地权登记制度,是集土地与房产管理、人口管理和税收与徭役管理于一身古典法律制度。以史为鉴,能够将古老的地权登记制度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

    以鱼鳞册(亦称鱼鳞图册、鱼鳞图、鱼鳞籍、鱼鳞簿)为例,这种土地登记制度是在继承发扬远古土地、人口登记制度基础上,发韧于宋代,滥觞于明代,直至民国、解放初年的一项重要制度。鱼鳞册是旧时为征派赋役和保护封建业主权而编制的土地登记簿册。册中将山塘挨次排列,丘段连缀地编制在一起,标明业主、四至,因其形似鱼鳞而被称为“鱼鳞册”,包括农用地和建设(工匠)用地在内。其对于中国制度史等领域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中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史,土地公有制是个主旋律,这种优良传统已经在发扬光大。如现代历次的土地改革、统一的建设用地登记制度和户籍登记制度等,吸收了“鱼鳞册”、“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土地管理、土地改革的优良传统。

    二、法定注销登记

    依据1995年12月28日国家土地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2007年12月30日《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重要法定事项如下。

    1.注销登记机构

    《土地登记规则》第5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所谓注销登记机构,就是出让建设用土地时负责土地使用权设立登记、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机构,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登记机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均应由同一登记机构作出,不得政出多门。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含注销登记)。

    2.使用期满注销登记

    《土地登记规则》第55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15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物权法第149条和《土地登记办法》第5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区分为住宅类和非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自动续期制度,非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申请续期制度,要注意“旧法旧制度,新法新制度”的差别性。

    《土地登记办法》第52条规定:“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已经区将非住宅类和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分开来。当新旧法同一内容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以新法的规定为准。

    3.因自然灾害等灭失权利后的注销登记

    《土地登记规则》第56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以上规定,字面上仅举出“自然灾害等”。那么,人为的毁损、污染等灾难,也可以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土地使用权的灭失,也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和收回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登记办法》第5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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