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上条款,包含的意思是以下几层:
(1)城市松散型“地随房转原则”。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抵押的,也可以“房地合一”或“地随房押”,但限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需经过公开出让的形式进行,并补交相应的土地价款。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是处于二级受偿权人的位置。
(2)城市紧密型“地随房转原则”。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可以全部受让土地使用权出押,可以“房地合一”或“地随房押”;
(3)乡村限制型“地随房转原则”。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因为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是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并且农用土地有“专地专用”原则上的限制。
(4)乡村可塑型“地随房转原则”。利用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建造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也可以“房地合一”或“地随房押”,但限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乡村紧密型“地随房转原则”。乡(镇)、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与第(2)项的“房地合一”或“地随房押”形式相同。
(6)乡村禁止型“地随房转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农民自有房屋可以抵押。这一方面不符合“房地合一”或“地随房押”。
三、注意事项
关于不动产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类“房地合一”的注意事项如下:
第一,“房地合一”物权化双重保护原则仅适用于不动产部分,附着于不动产中的动产部分不在此调整之列。无论是“地随房转”或者是“房随地转”,法律不考虑动产物专门作整套保护的法砝。
因征地、拆迁导致他人动产财产毁损、灭失的,适用物权请求权原则保护。
第二,流转人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包括抵押其房屋时,只能于自己专有所有权之内行使流转权。对于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共有的土地使用权,个别业主不能擅自独立处分。
遇到以上两种情况,除了对照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合一”原则考量以外,还要对照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来执行,才能正确运用“地随房转”或者是“房随地转”等办法。
第三,“房地合一”原则的适用范围与延伸方式。“房地合一”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主要的或者本义的适用范围和次要或者引伸义的适用范围。如本条款所示的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类“房地合一”类型,应当是主要的或者本义的适用范围。
“房地合一”原则,可以延伸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地役权、房屋或建设用地抵押甚至于某些特定的不动产应收账款质押,以及还可以延伸到抵押、按揭、典当、出租、继承、传承、遗赠流转或转让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各种方式之中。
物权法没有的,不等于其他法没有。物权法的条款过于简略,很多东西都省略掉了。我们需要联系其他法规、法规来整体上把握,懂得的法越多越好,维权的道路更加宽广,犯错误的概率会因此而降低。
附录:
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穗财综〔2012〕44号)(有删节)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建设部令1999年第69号和……财综字〔1999〕113号、……建住房〔2007〕258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决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以下简称土地收益等价款)分配管理明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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