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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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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生效为先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为后行。因为所谓的流转,首先是房屋所有权的流转,其次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是:“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所谓“双同时”,就是如本文所分析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的双重登记生效主义,而且是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抵押为主,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为辅。

    2.土地登记专门法中的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专门法中的变更登记,涵盖的内容有:(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变更登记;(2)划拨土地改出让土地之变更登记;(3)企业入股之变更登记;(4)单位合并、分立之变更登记;(5)土地交换、调整之变更登记;(6)因抵押或者因抵押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变更登记;(7)因购买房改房而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变更登记;(8)抵押合同变更之变更登记;(9)土地使用权出租之变更登记;(10)因继承、受遗赠而获得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之他项权利之变更登记;(11)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涉及之变更登记;(12)其他形式之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规则》中,主要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没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以上土地权利是单一的土地权利,是相对清晰的,因为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说清楚了。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往往不是单一的土地权利,只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才是单一的土地权利,因为国家出让给他们的只是土地使用权,很少包括房屋所有权的。具体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这一层面上来,基本上只剩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这种方式上,而且也不排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与房屋所有权同时抵押的进行方式。话又说回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是轻易能够流转的,除非土地使用权互换、出资、赠与这种形式的流转。

    《土地登记办法》中,第39条提到“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以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的变更登记;第40条提到“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第40条规定了“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的变更登记,这也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第42条至第44条规定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也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这是“他项权利的变更登记”、过程控制的变更登记;第45条规定了“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也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第46条规定的地役权变更登记,也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第47条关于“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的变更登记,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第48条关于“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的变更登记,包括农用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广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土地用途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是包括农用土地用途登记在内的,因为许多建设用地是从农用土地中转化用途而成立的。

    第57条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也或多或少有变更登记的成份。“更正登记”是对登记薄上的错误进行更正,是实质上的变更登记。“异议登记”中有对登记薄上的错误进行更正的,也是实质上的变更登记。“预告登记”有对登记薄上的错误进行更正的,或者将“预告登记”中的权属内容改写的,也是实质上的变更登记。“查封登记”,指人民法院或者国土资源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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