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流转合同没有列举出来。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基本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的规定,不是建议‘性’、商量‘性’的规定,而是指示‘性’、强制‘性’的规定。
土地是非常重要的并且是限制流通的财产,土地财产权是非常重要的并且是限制‘交’易的财产权。故几千年来,人类社会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一直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旧社会的“地契”就是书面形式订立的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合同时,不但要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画押(盖章、印指印),要有证明人和保证人在土地流转合同上签字签字画押(盖章、印指印)。就是说,旧社会的“地契”基本上就是书面形式订立的担保合同、公证合同。全部合同需要当地人公证,绝大部分合同需要担保。尤其是长期的土地承租人、分期付款的受让人,需要由有一定资质的保证人担保,否则业主(民国以前的土地支配权人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均称业主)就不签订合同,不出租或者不出让土地包括建设用地。
第三,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二、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10条第2款,界定了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法规定了一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就一定采用书面形式。其实,于不动产财产及其权利的‘交’易、流转,采用书面形式几乎成为统一的合同形式。农用土地流转合同的情形是如此,建设用地流转更是如此。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3条也曾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房地产转让合同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是合同成立的重要形式。转让、受让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确实是一件大事,甚至于是一家人、一辈子的大事,不但要立下字据,而且要载明土地使用权的来历。
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不同,‘交’易的程序、手续、登记公示生效的方法也不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与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很大的不同,两者之间虽然都是土地使用权,但前者是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的,比较贴切土地市场‘交’易的规则与程序,后者却没有这种做法,是以无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需要补偿对价,然后才能进入土地商品市场运行。另外,农村或者城中村的宅基地的转让,一般需要在村、组组织内进行转让,房地产转让是封闭式的,不是开放式的,这跟上述两种方式更加有区别。
房地产转让的方式不同,原有权利义务和承袭权利义务也就不同。因此,房地产转让,应当或者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而且合同中应当或者必须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3.土地出让合同义务的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属于二类土地使用权合同。一类合同是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划拨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
一类土地使用权合同,是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所有权人求取土地使用权的合同,也是用益物权人与地方政fu的合同关系。
二类土地使用权合同,是土地使用权人向其他的当事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如果二类土地使用权合同成立了,那么原先的一类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他人即土地使用权受流转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就是将权利、义务转移到新的土地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